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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范围、来访须知及流程
2018-07-1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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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信访受理范围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8.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9.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来访须知

    1.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受理公民、单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控告、申诉、举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个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个人的口头控告、检举、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检举、申诉人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
    3.来访者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诬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后按照管辖规定,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5.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6.集体来访者,应推选不超过5人为代 表,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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