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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 LUO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5日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PING LUO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校园暴力欺凌问题研究
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丁丹*
校园欺凌,主要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校园暴力,主要指学龄期(7-18岁)青少年与同学之间发生的斗殴、性侵、敲诈财物等暴力行为。
尽管社会各界都在关注如何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但此类事件似乎从未停止。几乎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网络上充斥着有关校园欺凌问题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严重的恶性案件。如曾经震惊全国的“石景山四少年绑架杀人案”、“江西永新初中女生遭同学围殴事件”。这些案件在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影响,引发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思考。对于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除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
一、校园欺凌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语言暴力。语言暴力就是使用谩骂、侮辱、嘲笑等语言,致使他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到侵犯和损害,属精神伤害的范畴。很多情况下,语言暴力源自不平等的相互关系,受害者通常缺乏自卫的力量,未成年人遭受的语言暴力就属于这一类。具体表现形式有称呼受害者侮辱性绰号;粗言秽语、喝骂、中伤、讥讽;嘲笑受害者的体貌、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家人等。
(二)行为暴力。行为暴力是以人身、财产为侵害目标,采取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的一种行为。一般来说,暴力行为有的直接表现为暴力犯罪。具体表现形式有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对受害者的身体或物品有物理攻击的行为;敲诈、暴力索要金钱或物品等。行为暴力的后果很直接、很明显,当然也很严重。比如两个同学打架,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伤,在身上就会有明显的伤痕,实施暴力的同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精神、心理暴力。精神、心理暴力指的是不断重复地采用语言或其他方式致使对方学习和生活品质降低,造成对方精神或心理状况发生不良改变。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不断重复的侮辱性手机短信,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使其言听计从。
(四)环境、网络暴力。环境暴力是指拉帮结派,孤立、排挤受害者,使受害者陷入社交困难的境地。网络暴力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或视频,这些语言、文字和图片都具有恶毒、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影响和伤害,更对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
二、造成校园暴力欺凌现象的原因
2016年最高法曾发布《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文中指出,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数据显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寻衅滋事罪。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根据梳理校园暴力案件的特点,最高法总结了校园暴力案件的几个特点,分别为:
(一)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二)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校园暴力频发,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的亦有发生。由此导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杀人、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三)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缺少相关细则,并不明确。
结合最高法调研中校园欺凌案件的特点,我们可以将校园暴力发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自身的原因
1、身心不健全,矛盾处理不当。在中小学校学习和生活的都是多是介于12-19周岁的青少年,处于青春期这个特殊人生阶段,生理和心理正在成长和发育阶段,处理事情的经验较少,认识能力和控辩能力不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控的能力较弱,自卑敏感、逆反心理,遇事容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争强好斗,行为一般不计后果。部分学生步入初高中后,会在学校住宿。学生们一起学习、生活,难免发生一些摩擦,如果产生矛盾却处理不当,不能及时调整心态,更容易受到负面情绪影响,接纳社会上的不良信息,产生一些负面的行为,甚至诉诸暴力,走向犯罪边缘。
2、交友不慎。学生步入学校以后,会增加和同龄人交往并努力融入班级等群体,这时,为了在群体里面占有一席之地,学生往往会选择被同化。而中学生自我约束力差、思想因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会盲目的不加分析的结交一些在外吃得开的朋友,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接触的时间一长,孩子就会受到对方很多方面的影响,有可能成为不良少年。尤其是男生,年轻气盛,不加辨别便学习模仿,将以强凌弱、以大欺小认为是男子气概。受到网络上“江湖义气”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将拉帮结派、称兄道弟,认为是朋友情谊,常常不问原因、不计后果,参与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酿成大错。
3、法律意识淡薄。在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实施暴力犯罪的学生大多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缺乏对于法律的敬畏和约束,并没有意识到实施暴力行为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有些甚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最高检预防网络犯罪读本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即将考大学且有望考上重点大学的学生,由于平时学习压力大,经常上网浏览黄色网站,终于有一天,他在一个小树林里猥亵了放学回家途径该处的两名女孩。在被抓获的那一刻,他才认识到自己犯了严重的罪行。这就是典型的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根本没有想到会引起这样不可接受的后果。北京石景山曾经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四少年绑架杀人案”,四名未成年人因绑架人质索要150万元赎金,并在赎金到手前残忍的将人质杀害,最终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听到法庭判决的那一刻,四名少年竟然相视而笑,庆幸自己逃过死刑。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别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失去了宝贵的自由。
(二)家庭的原因
1、过度溺爱或缺乏管教。中国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教授,其长期从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问题研究,曾对多个案件进行过详细的调查,她认为,通常来说,孩子6岁之前性格养成,如果有些问题没有解决,后边家长就很难进行管教。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影响在青少年身心健全的成长中至关重要。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孩子的身心能够得到正常的发展。而一个冷漠残缺的家庭,对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心理极易产生不良的影响。目前的未成年人,多数是独生家庭,导致很多家长过分溺爱自己的孩子,这样就使孩子变得自私、惟我独尊、不懂谦让的性格,为所欲为。有些学生由于父母过于溺爱,个性强硬、唯我独尊,缺乏对他人的尊重。并且,单亲家庭越来越多,这样的家庭孩子通常缺乏父母一方的爱,如果家庭和学校、社会不能正确引导,很容易造成性格上的缺陷。
2、教育缺位。城市的迅猛发展导致在外打工的父母越来越多,留守儿童也成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这类家庭孩子缺乏父母关爱、通常由爷爷奶奶陪伴生活,内心脆弱,更缺少应有的家庭管教。且大多数留守儿童的教育是隔代式教育,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不高、教育方式单一、沟通较为困难等问题,还有就是忙农活根本顾不上或者是年龄大、精力不够等原因,只能在生活或者物质上给予满足,缺少道德和精神上的引导。而学校教育又以应试教育为主,缺乏道德、法治教育,忽视学生心理健康。部分学校事前监管、教育不足,事后惩罚了事,不能让学生从根本上认识到校园欺凌的严重危害性。司法局等社会机构虽然承担着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职能,但由于人员有限,难以达到全覆盖的目标。
3、缺乏深入沟通和正确引导。根据笔者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显示,在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往往与孩子缺乏沟通。笔者地处农业县,以农业为生活来源的家庭居多,这类家庭往往父母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教育意识淡薄。且平日里忙于农活,无暇关注孩子的学习和心理动向,更缺乏沟通和谈心。甚至案件发生之后,其父母也并未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教与沟通。之前提到的北京石景山“四少年绑架杀人案”,媒体曾对其家庭进行了解,发现该四名少年家庭完整,但平日里父母几乎和孩子零沟通。如同上面的案例,有很多有暴力倾向的学生,他们缺乏家长的管教,父母在孩子的成长中至关重要,需要对孩子的行为进行评价,并且加以正确引导。慢慢树立起孩子的正确的价值取向。而疏于沟通的家庭,往往孩子的价值取向来源于社会。那么如果孩子接触的是社会的阴暗面,那么会造成孩子三观不正,以丑为美等思想缺陷。
(三)学校的原因
1、教育理念存在偏差。学校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法律教育的问题,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法制教育课时量少、形式单调、内容枯燥、效果较差。同时缺少必要的生命教育、成长教育,不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学生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心理问题,不能帮助学生形成尊重生命、尊重他人的个性特征。
2、漠视校园欺凌现象。对校园欺凌的漠视是比欺凌本身更为可怕。学校是校园欺凌现象的主要发生地,所以对于校园暴力学校要负管理责任。当一些孩子难以从学习中获得快感,对前途没有美好期待,往往会拉帮结伙,在欺负弱小和从同伙的崇拜中获得成就感。一些教育工作者对学生之间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行为没有评判意愿,只是拿“没有国家标准”来回应,俗话说就是和稀泥。甚至一些老师的态度就是那种“为什么他们不欺负别人专门欺负你”,让受欺凌的孩子多从自身找原因。在这样的境况下,只要大错不犯,纵使小错不断,校方往往是默许,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往往是从失去制约的微暴力发展而来。所以,学校必须对校园暴力事件提高重视,并且对于一切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都严肃处理,这样才能对学生产生震慑力,有效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四)社会的原因
1、受不良信息影响。校园欺凌事件多发频发,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原因。泛滥的不良文化影响了许多心智尚未成熟的在校学生,许多学生沉迷于网络、暴力影视、游戏和黄色网站。由于自制力不足,往往使其沉陷其中不可自拔。暴力影视节目能激起学生的好奇,模仿等心理反应,导致攻击和犯罪行为的产生,而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网站、书刊和影视,则易使青少年的心理受到严重摧残,成为他们走向堕落和产生暴力倾向的诱因。未成年人模仿网络上的暴力行为、不良行为而引发的犯罪层出不穷。取而代之的是堕落和迷失。
2、欺凌成本较低。大多数学生遇到校园欺凌往往选择沉默,姑息放纵施暴者的欺凌行为。且部分受害者性格懦弱,遭受欺凌不敢告知家长、老师,导致欺凌者变本加厉。并且,部分校园暴力行为由于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很多轻型的欺凌事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往往导致施暴者有恃无恐,总之,受害者不告、同学们不理、学校不罚、司法机关不惩,导致校园暴力成本较低,是校园欺凌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三、防治校园欺凌的对策建议
(一)学校、家庭和社会责任
1、提升学生自身素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重视学生自身素质的提升,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多为他人考虑,克制任性,切勿以自我为中心。提倡赏识教育,教师要多夸奖学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减少学生因受挫或缺乏自信心而产生的欺负行为。学生要自信、自强、自尊、自爱,对自己的未来要充满信心,提高自己的抗挫折能力,正确面对未来以及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建好心理辅导室,为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及早排查学生的心理障碍。 同时,学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遇事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受到暴力侵害时,要灵活应对,切忌激怒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的可能。要提升社会交往能力,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网,少与行为不端的人联系交往,以免受到不良影响。
2、重视家庭环境,提升家长责任。孩子的问题,往往是成年人造就的,大多和父母的教育方式有关。家庭结构缺陷、家长监管缺失和教育不当是导致校园欺凌和暴力的直接原因。有些家长认为,树大自然直,孩子大了自然就懂事了,但是如果孩子12岁之前你没有去管他,那么他基本的是非观念已经形成,14岁以后再去管,矫正其已经形成的观念十分困难。部分施暴少年的家长教育理念存在偏差,认为校园欺凌和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只要大错不犯,纵使小错不断,往往就是默许放任。要发挥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以恰当的方式关爱孩子,做到不溺爱、不专制,指导和帮助孩子解决遇到的问题。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设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提高家教水平。
3、依法依规处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对于越来越多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须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加大对严重校园暴力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不能一味只讲保护不讲惩戒。既要坚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区别对待,给予未成年犯罪人在正常环境下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要防止对未成年人只讲从宽而不讲从严的认识偏差。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情节较轻的,尽量给予最大限度的感化、挽救;涉及违法,影响恶劣,理当治安拘留或者送往工读学校的,就不能简单“教育”了事;构成犯罪,甚至罪行严重,不宜宣告缓刑的,就当判处实刑,不能简单通过赔偿和解了事。
4、共同努力,建立纯净的社会环境。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与社会环境、不良风气有着直接的关系,为了减少社会上的负面因素对于未成年人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首先,社会各界应当各负其责,付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治理和整顿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改善治安环境。要限制或直接禁止对“暴力文化”、“江湖文化”的不当传播,最大限度的净化文化环境和网络环境。除此之外,教育局、司法局等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着职能要求的部门,应当设立反欺凌、反暴力平台,使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能够便于寻求官方的帮助。同时,社会相关的心理机构应当尝试开通心理咨询、疏导绿色通道或热线电话,对于受到欺凌或暴力伤害的学生及时给予治疗。使之早日摆脱因暴力事件留下的阴影。
(二)检察机关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作用
校园欺凌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防治校园暴力工作。2017年以来,宁夏检察机关面对校园欺凌事件多发,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的严峻现实,积极开展教育挽救感化涉罪学生,保护关爱被害学生,开展犯罪预防“法治进校园”全覆盖法治课巡讲活动等工作,在防治校园欺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推动建立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临界预防、保护处分机制。针对因罪行显著轻微或者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逮捕、未起诉的临界未成年学生,积极推动健全完善矫治干预措施和相应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临界观护、强制亲职教育等保护处分机制,及早进行有效干预,防止其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推动校园欺凌问题做到抓早抓小。
2、进一步推动建立检校合作开展法治教育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等合作机制,畅通检校沟通渠道、搭建检校合作平台,建立检校合作长效机制,形成校园普法工作常态化。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今年以来,宁夏检察机关要求各地检察院必须建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基地的建设,发挥职能优势,合理调配资源,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宣传更加多元化,切实保证和发挥基地法治教育质效,提升学生受教育的效果。建立预防协作机制。联合教育、司法、法院等部门围绕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犯罪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制度,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形成相互协作、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3、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未成年人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对发现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校园管理、教育行政监督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监督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职能,堵漏建制、积极整改,规范教育秩序,清除校园欺凌和不法侵害的滋生环境。未检部门应延伸触角,在部分中小学校试点设立未检工作服务点,组织全校师生共同参与预防校园欺凌中来,尽早发现校园欺凌苗头,与有关部门共同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
4、立足“早预防”,加强普法宣传。针对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现象,检察机关立足早预防,早干涉,努力减少校园犯罪的出发点,开展各类活动。“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是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手段。检察官们走进学校,为学生上法治教育课。通过以案释法、播放微电影、宣传片等方式,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讲座,受到了学校及学生的欢迎。拓宽普法手段,借助新媒体力量,设立微信服务公众号,向全社会宣传法律知识。开通热线、信箱等接受青少年法治咨询。引入法治竞答互动、模拟法庭、法治情景剧、微电影、法治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学生宣传校园欺凌的危害和应对办法,帮助学生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5、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的同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慎重处理校园暴力和在校学生的犯罪案件,维护校园秩序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后果大,可改造性差的,依法批捕起诉。对于真诚悔罪、取得受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依法从轻处理。同时,要依法履行未检部门监督职责,通过案件办理,对侦察机官、审判机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并确保监督实效。
【参考文献】
[1]沈亮 杜国强 冉容 赵俊甫《完善制度强化治理有效遏制校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