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盗窃罪作为一种高发犯罪,一直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我县盗窃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也是居高不下。2014年至2018年,这五年中,我院受理的盗窃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在各类案件中所占比例比较突出,应当引起广泛关注。
一、近五年我院受理盗窃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从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我院受理盗窃案件共215件,其中2014年受理43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7.99%,2015年受理34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4.29%,2016年受理48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22.12%,2017年受理43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16.29%,2018年截止10月31日共受理47件,占同期案件总数22.82%。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盗窃案件的数量大体呈上升的趋势,而且占同期案件人数的比例也比较高。具体情况如下图:
| 年份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2018 (截止10.31) |
| 案件数 | 43 | 34 | 48 | 43 | 47 |
| 占比 | 17.99% | 14.29% | 22.12% | 16.29% | 22.82% |
同时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从涉案人员作案时年龄来看,多为有劳动能力者。经统计,近五年盗窃案件中,涉案人员作案时的年龄20周岁以下的有37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17.29%,21-30周岁的有75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35.05%,31-40周岁的有60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28.04%,41-50周岁的有35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16.36%,51周岁以上的有7人,占盗窃案件总人数的3.27%。犯罪年龄集中在21-50周岁之间,大多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在劳动的年纪却存在着不劳而获的思想,靠盗窃来维持生活状态,不思进取。(各年龄段犯罪人数如下图)

(二)从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来看,文化程度普标不高。近五年盗窃案的涉案人员中,小学文化86人,占比为40.19%,初中文化91人,占比为42.52%,文盲或半文盲文化21人,占比为9.81%,高中文化及以上文化程度16人,占比为7.48%,由此不难发现,涉案人员受教育程度为初中文化以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下图更能直观反映:

(三)从涉案人员身份来看,多为无业人员。从2014年至2018年,盗窃案件犯罪人数中无业人员共218人,占总数的81.34%,农民共24人,占比8.96%,其余为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工人等,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涉案人员的身份大部分是无业人员,这些人一般无固定职业,平时无固定收入。
(四)从涉案人员性别来看,以男性为主。近五年,盗窃案件犯罪总人数为287人,犯罪女性共16人,占比为5.57%,男性占犯罪人数的绝大多数,这也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共同特点。
(五)从涉案人员前科情况来看,有前科者所占比重较高。2014年,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是12人,占同期盗窃案件人数的20%,2015年,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是11人,占同期盗窃案件人数的26.83%,2016年,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23人,占同期盗窃案件人数的37.7%,2017年,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是27人,占同期盗窃案件人数的50.94%,2018年截止10月31日,受理的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数是21人,占同期盗窃案件人数的36.2%。从以上数据可以明显看出,盗窃案件中受过刑事处罚的比重很大,且人总体处于上升趋势。这一情况表明,盗窃案件的再次犯罪率很高。

二、盗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大幅提高,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现象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但现代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他们文化素质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就显得愈发困难,有的农民工因无技术、无生活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犯罪分子法律道德意识差。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是非不明、荣耻不分。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分子,不思悔改,嗜偷成性,此类人员多为累犯、惯犯,将行窃视为日常“工作”,犯罪所得为生活开支的主要来源,完全漠视法律,导致他们放任自己的行为,一次次触犯法律的底线。如本县的司某,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实刑,但每次刑罚执行完毕不久后就重操“旧业”,再次行窃,这就是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表现。
(三)居民自身防范意识差。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经济水平都有所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自己财物保管意识的下降。从我院所在地区发生的这些盗窃案件来看,犯罪分子大多行窃的目标是现金,电动车和手机,而这些恰好是人们在生活中的常用品,很多受害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损失与他们的自身防范意识差是分不开的。比如发生在某小区的盗窃案,犯罪分子是惯犯,他经常可以从停放在小区的车上盗取现金及其他财物,就是因为受害人对自己财物的保管疏忽,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四)社会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首先,对当前社会上无业闲散流入到城区的人员,特别是一些无业人士缺乏有效管理措施,这些无业人员由于无固定职业,往往会无所顾忌的实行偷盗行为。其次,缺乏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普及不到位,在很多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村地方,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高,对自己的行为约束力不够,导致对犯罪的概念不清晰。最后,对无业人员或是教育水平低下的人给予的技术支持不够,不能给他们提供一些有效的就业职位。
三、对盗窃案件的防范及治理对策
(一)加强打击力度,建立防范机制。第一,侦查机关应加强基层警力的配置,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第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窜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一些盗窃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第三,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发挥群众力量,完善举报平台,对于犯罪分子要进行零容忍,加大媒体的曝光率,让他们心生愧疚,从而将犯罪念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制观念。司法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并进行相关的警示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结合本地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让人们充分认识到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同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依赖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让法律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
(三)加强市场管理,堵住销赃渠道。盗窃案件的数量之所以一直居高不下,很大原因是犯罪分子能获得现实利益,到手的赃物能迅速转换成金钱,在利益的驱动下,让他们心存侥幸,甘愿冒此风险。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让那些犯罪分子手中的赃物无处可去,无法获得非法利益,那么在很大程度上会让犯罪分子失去偷盗的积极性,因此,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从而不仅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将有力打击盗窃者的盗窃行为。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我们必须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只有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者予以惩罚,才能有效地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惩罚改造,力求重新做人。判处刑事处罚不是目的,而是希望每位犯罪分子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彻底改正,重新做人。盗窃者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发生率通常比其他犯罪要高出好几倍,因为很多盗窃者手法熟练、对盗窃方法了如指掌,并且容易销赃,便于兑换现金,所以我们要对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并通过劳动改造,让他们学得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的报酬,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他们应有的贡献,同时,社会要给这些人提供相应的职位,让他们在某些方面不受到歧视,毕竟对于多数犯罪分子来说,他们还是想改过自新,如果社会摒弃了他们,那么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