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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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20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1年10月29日
平罗县检察院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况分析报告
买晓东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日趋严峻的网络犯罪情势下,去年10月起全国开展“断卡”行动,这种以复杂多样的网络犯罪为平台的新型犯罪开始频繁进入检察官的视野。笔者以平罗县检察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所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控的对策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主要特征
1.案件数量增长快、占比高。2021年1至10月该院共受理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98件120人,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7件24人,人数占比20%,2021年之前这个数据还是零。2021年1至10月该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20件32人,2021年之前该项数据为零。
2.该罪犯罪手段单一。平罗县检察院受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件3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常见形式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或者银行卡用于收取犯罪所得。犯罪手段相对简单,只需要以自身信息购买银行卡、U盾后,租借、出卖或由他人代为出售即可。
3.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无业人员。在受理的该罪审查起诉案件中,仅一人为个体劳动者,其余人员均为无业人员,无固定工作造成了收入不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体力投入和较高数额的经济回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吸引力。
4.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低。在受理的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及以下人数占75%。受教育程度较低造成大部分人社会认知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认知不高。
5.审查认定困难。目前信息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性、非接触性、长链条性的特点,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对于具体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主罪的犯罪分子抓获较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抽象化、类型化的结果,不可能穷尽该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常常出现与诈骗罪共犯区分的疑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有六种推定情形,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关于“明知”的认定仍然存在分歧,案件定性较为困难。
6.造成的间接危害大。在受理的案件中,尽管从案件表面上看案件嫌疑人只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结算支付帮助,甚至对其帮助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都不知道,但是其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依然为其提供帮助,对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和促进作用,间接危害极大。如该院办理的案件中嫌疑人为实施网络犯罪之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号等支付结算帮助,电信诈骗资金通过银行卡资金快速流入流出,致使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难以第一时间冻结被骗资金,被害人被骗资金难以追回。
二、原因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目前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犯罪,认识到国家对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增加信息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充分利用社会热点和新的应用程序不断翻新犯罪手段,抓住犯罪嫌疑人贪婪的心理,通过购买、使用犯罪嫌疑人闲置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方式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报酬,犯罪嫌疑人为获取高额回报,往往疏忽大意,警惕性不高,对提供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给他人使用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缺乏法律认知。
(二)犯罪成本较低。犯罪分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并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与此同时,银行卡账户办理、使用限制手段单一、改号软件、虚拟号段等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等,都使得犯罪成本大大降低,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但是得到的收益却是投入成本的数倍乃至数十倍、数百倍。如该院办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交付给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使用后便可获得上千元不等收益。
(三)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处罚较轻。“处罚轻”主要表现为此类犯罪本罪属于轻罪,法定刑不仅比诈骗犯罪等共犯处罚明显轻,还宽松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往往较轻,使得刑罚的威慑力不足,因此,在犯罪成本较低、收益巨大的诱惑面前,不少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如该院办理的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罪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用自己身份办理银行卡,将其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当日该卡流入电信诈骗资金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
(四)信息网络犯罪的监管、控制和惩罚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在我国,垃圾短信、垃圾广告盛行,网络技术的日益发达,网络广告可谓无处不入,而对于广告的内容并受到通过网络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导致一些虚假广告、虚假信息能够轻易进入群众的视野。二是金融监督部门监管不严,未按规定对大额、可疑资金的流动进行报备和调查,丧失了提前预警的机会,发现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未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导致丧失提前打击的机会。
三、对策建议
(一)精准有效适用法律。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侦破以后,如何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一要严格把握主观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卖卡时的主观心态,应当从其主动供述与客观实施的行为两方面共同分析,精准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六种推定“明知”情形的适用。同时,要坚持突出重点和精准打击,重点打击专门从事非法收购、贩卖“两卡”的犯罪团伙以及内外勾结的电信、银行等从业人员,对于仅单次向单人出售一张银行卡,且并未获取高额报酬的情形,应当慎审、谦抑处理。二要严格把控卡内数额认定。在审查认定该类犯罪事实时,根据银行卡流入金额大、流入流出快、汇款人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的特点,在司法实践办案中应准确把握实际涉案流水的起算时间及累计金额,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应按照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予以排除。支付结算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已被查证的被害人报案划至卡内的资金,严格把控证据链。
(二)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对于该罪案件,检察官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化办案的优势,适时指派办案骨干提前介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听取案情介绍、审阅证据材料、参加案件讨论的方式引导侦查取证。对于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都要分别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事项、理由、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按照公诉案件标准侦查取证、固定证据。
(三)多方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本意就是严厉打击日趋猖獗的网络犯罪的上游帮助行为,切断网络犯罪的黑色产业链条,对信息网络犯罪进行更为积极的一般预防。所以,做好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预防网络犯罪既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也不是单靠行政机关就能完成的,必须多部门、多主体联合发力、齐抓共管,建立从社区到社会、从个人到整体的全民“打防体系”。对于公安、金融部门、网络监管等监管部门来讲,必须强化责任目标。对于每个社会公民来讲,也应积极参与打击网络犯罪预防网络犯罪,让监督权力最大化行使,使监管功效最优化发挥。充分运用警民结合的全员体系、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保证发展大局稳定,让信息网络犯罪无处藏身。
(四)强化法律宣传,提高法律意识。深入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普法活动,尤其是对重点家庭重点人群做好法制宣教,实现普法全方位全覆盖。对于一些教育意义强的案例,通过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意识,了解具体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得随意将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得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依然提供技术帮助和支付结算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