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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以来不起诉复议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2021-10-2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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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18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1年10月29日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以来不起诉复议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刘倩

不起诉复议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本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内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笔者梳理本院近三年以来办理的不起诉复议案件,通过对不起诉复议案件的特点,分析不起诉复议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以供参考。

一、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不起诉案件基本情况

1.近三年来不起诉人数和复议人数基本情况

2019年到2021年9月份,本院共对21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三年来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共提起复议15人,占不起诉人数的6.98%,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本院不起诉42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1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2.38%。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复议1人,占全年证据不足不起诉总人数的5.26%。

 

 

1:2019年不起诉及复议情况

不起诉类型

不起诉人数

复议人数

法定不起诉

3人

0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

19人

1人

相对不起诉

20人

0人

 

2020年本院不起诉案件人数63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1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1.59%。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复议1人,占全年证据不足不起诉总人数的5.88%。

2:2020年不起诉及复议情况

不起诉类型

不起诉人数

复议人数

法定不起诉

2人

0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

17人

1人

相对不起诉

44人

0人

 

截止2021年9月本院共不起诉人数110人,公安机关提请复议13人,占不起诉总人数人数的11.82%。其中证据不足不起诉复议人数4人,占同年证据不足不起诉总人数的21.05%;法定不起诉复议人数9人,占同年法定不起诉总人数的52.74%。

 

 

 

3:2021年1-9月不起诉及复议情况

不起诉类型

不起诉人数

复议人数

法定不起诉

17人

9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

19人

4人

相对不起诉

74人

0人

   

    2.涉及的罪名情况

2019年到2021年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的案件共5件,2019年提起1件复议案件的案由为敲诈勒索罪;2020年提起1件复议案件的案由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21年提起3件复议案件的案由均为寻衅滋事罪,其中1件复议案件包括多个罪名,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重婚罪。

3.复议后情况

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后,本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二)数据反映出的主要特点

    1.2021年以来不起诉复议人数剧增对比分析近三年不起诉案件复议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看出不起诉复议案件是2019年、2020年相对平稳,但在2021年1-9月份,不起诉复议的人数是2019年与2020年不起诉复议的人数总和的六倍之多。

2.不起诉复议由证据不足不起诉复议扩展到法定不起诉复议。2019年到2020年不起诉复议案件均是因证据不足做出不起诉而公安机关提起复议,而2021年复议的案件中法定不起诉9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8.18%,占法定不起诉总人数的52.74%。而证据不足不起诉复议4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3.64%,占证据不足不起诉人数的21.05%。

    3.因相对不起诉而复议的案件为零。近三年不起诉的案件中,相对不起诉人数是138人,占不起诉总人数的64.19%,因为相对不起诉提起复议的案件为0件。也就说说近三年来,本院没有因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而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的情况。

4.复议的原因主要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存在认识分歧。2021年共提起复议人数13人,均涉及寻衅滋事罪,其中9人本院做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4件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反映出在个别罪名以及司法解释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存在认识分歧,如单某某等8人寻衅滋事罪案以及田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当适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存在认识分歧,检察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要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公安机关仅注重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取证,而忽视了行为人主观方面以及侵犯客体方面发的的取证工作,致使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其次是对新出的司法解释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两件案件中均涉及行为人以跟踪、拉横幅等方式索要合法债务,是否应当适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存在认识分歧,对该《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同样存在不一样的解读。

二、不起诉复议案件存在问题

通过分析本院近三年以来的不起诉案件办理的情况以及特点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刑法理论研读不到位,司法理念更新不及时。在工作中,没有积极主动学习新的刑法观点、理论、对刑事司法的立法背景掌握不够不深,没有深刻的理解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及背景,对高检院针对新时期刑事司法实践出现的新特点、新变化,提出的新的司法理念跟进学习不够,结合实践理解应用不充分。

二是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不畅、释法说理不到位。案件作出不诉决定后,检察机关不诉原因说理不充分,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只是简单的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罗列,没有详细的从犯罪构成、证据认定及法律依据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阐述,加之与公安机关缺乏其他形式的有效沟通,导致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罪与非罪等方面存在认识分歧

三是对案件质量指标不关注不重视。对复议案件重视程度不够,核心数据考核学习认识不到位。对核心数据考核学习认识不到位。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赵某某案件提请复议前,承办人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复议对核心数据的影响,认为复议是正常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符合程序规定,没有过多的思考复议后对案件质量、核心数据造成的影响和增加了名词解释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三大监督手段,标志着检察建议被确立为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之一。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调查办理和督促落实程序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检察建议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给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建议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一是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在刑事诉讼和刑事执行中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重大隐患,以及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和行政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的监督;二是再审检察建议,适用于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三是公益诉讼检察建议,适用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中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四是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适用于检察机关针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隐患、管理监督漏洞、风险预警防控等问题,建议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完善治理、防范风险;五是其他类检察建议。

 

 

 

 

司法成本的。对高检院以及上级院规定的要求控制复议率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诉累,对这一司法理念没有深刻理解,贯彻落实不到位。

四是办案人员责任心、敬业精神不强。责任心,敬业精神不强。在办理案件时,没有做到求极致,做到案结事了,认为自己的办案流程结束案件就算是案件办结了,没有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案件质量的重要性,案件办理效率的深层次思考。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数据引领作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不诉复议后对案件质量、核心数据考核的影响,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诉累。对不诉案件进行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对反应出的问题和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认识分歧等及时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与公安机关经常性沟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二是规范引导侦查取证和完善不起诉案件说理制度。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前,应当制作规范的补充侦查提纲,逐条详细列明案卷材料中为证实案件事实所欠缺和必须调取的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做出不起诉处理,要从犯罪构成、证据认定及法律依据上进行有理有据地分析和全面阐述,做到于法有据,说理透彻,使公安机关了解不诉案件存在的问题。除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说理书的形式说理外,还应当对争议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的不起诉案件组织联席会议或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组织召开政法工作会议以及听证会等方式,邀请公安机关、法院、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等的有关人员共同讨论分析案件,形成统一认识。

三是加强学习,及时更新司法理念。对新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等进行学习,强化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对证据存在的矛盾进行细致的分析,以达到从法律适用、证据审查上做到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把握。对高检院及上级院的最新规定、司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与高检院、上级院保持一致。定期与公安机关就新的司法解释、司法理念组织学习,共同探讨。

四是增强责任心,敬业精神。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尤其是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要认真细致审查证据材料,释法说理做到有理有据,工作中要有匠心精神,以求极致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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