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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检察院2018年以来刑事案件 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分析
2021-10-2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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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17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1年10月29日

 

平罗县检察院2018年以来刑事案件

退回补充侦查情况分析

朱红刚

2018年,高检院提出了“案-件比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能够有效的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检察工作整体质量意识,引导检察人员将每个办案环节都做到极致,防止和减少办案程序空转。退回补充侦查增加了办案期限,是影响检察机关“案-件比”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对刑事案件退查的有效监督,可以优化刑事“案件比”,提高检察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一、基本情况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平罗县检察院共计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353件上期积存37件,共计退回补充侦查 310 件(次),退查率22.3%,其中2018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7件,上期积存37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113件,退查率为39.79%;2019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9件,上期积存36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91件,退查率为27.17%;2020年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4件,上期积存30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85件,退查率为19.59%;2021年1-9月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03件,上期积存60件,退回补充侦查案件21件,退查率为4.54%。

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共计214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96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为44.86%。其中2018年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78 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35 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44.87%;2019年 一次退回补充侦查62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9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为46.77%;2020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8件,二次退回补充侦27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46.55%;2021年1-9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6件,二次退回补充侦5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31.25%

与全市其他基层检察院相比,大武口院退查率为14.20%,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37.95%;惠农院退查率为21.28%,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50%;平罗院退查率为22.3%,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44.86%。

二、主要特点

(一)退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从统计看,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平罗县检察院刑事案件退查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较为明显,2021年1-9月退查21件,退查率仅为4.54%经分析,主要原因:一是高检院“案-件比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行等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有效地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环节,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办案程序空转,提升了该院的办案质效。二是由于取保候审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延长,检察官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从而导致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下降,就2021年1-9月,平罗县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50件,自行补充侦查率达到12%

(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偏高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主要反映、评价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和成效。目的是引导检察官在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补侦提纲内详细说明补侦目的、方向、内容等,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加强对退补案件的引导侦查取证和跟踪监督,避免一退了之。2018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平罗县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占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率为44.86%,该比率数值仍较高,说明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有待提高。

(三)退查案件存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情况普遍

退回补充侦查的310件案件中,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案件共有493件次,占159.03%其中,一次延期263件次,占退查数的84.84%,二次延期167件次,占退查数的53.87%,三次延期63件次,占退查数的20.32%。从一次延长期限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未退查的案件有84件,这说明还有67.4%的案件在延长审查起诉期的同时也退回补充侦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期限,提高了“案件比”,影响了办案效果。

(四)退查案件罪名类型较为集中,且集中在普通刑事案件中

从近三年多来退查案件的罪名类型来看,罪名较为集中,退查数量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发案数较高的一些罪名,其中排名前五的分别是故意伤害罪54件,盗窃罪32件,寻衅滋事18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8件,赌博罪16件。从不同条线来看,重大犯罪案件退查数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2件,强奸罪8件,抢劫罪5件;普通刑事案件案件退查案件较高的罪名有故意伤害54件,盗窃罪32件,寻衅滋事18件;经济犯罪案件退查数较多的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1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件,合同诈骗罪4件。

(五)退查后处理情形多样部分案件是否需要退查有待商榷

退查案件中,退查重报后起诉的案件有199件,其他处理的111件,占退查案件数的35.81%,其中同意移送单位撤回案件10件,拆并案17件,法定不起诉10件,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11件,其他证据不足不起诉62件;退查后起诉的案件中,其中适用普通程序案件167件,简易程序案件28件,速裁程序案件2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占开庭案件数的15.23%,这一数据虽然不能直接衡量案件是否有退查的必要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有些案件的复杂性、严重性不大。

二、存在问题

(一)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能力不足,工作不到位

通过对近三年来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原因分析,其中事实不清187件,证据不足203件,虽然具体退查的原因有很多,但不论是哪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以及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方面存在工作不到位问题: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办案效率不高。承办检察官第一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有时未能在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到位,但是碍于办案期限到期而将案件报送至检察机关,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造成二次退查;二是承办检察官在引导侦查方面的能力不足,工作不到位,部分检察官在退回补充侦查时,拟制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过于简单,未能说明补侦的目的,不能够很好的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的开展补充侦查工作;三是提前介入案件比例较低。近三年来,公诉阶段提前介入14件,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的1.03%,提前介入侦查案件的数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直诉案件证据收集不到位。在一次退查的案件中直诉案件114件,占比53.02%。因为这些案件未经过审查逮捕环节,因此不能更为有效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

(二)适用补充侦查案件程序不严谨

一是从流程监控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来看,承办人在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存在未及时拟制文书如换押证、送达回证等,流转签发单权利属性未注明等问题;二是承办人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把握不到位。对于一些可以通过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没有自行补查,而是“一退了之”;三是存在以退查之名借用办案时间的问题。由于办案时间紧、任务重,对于一些即将到期但是仍未办结的案件,承办人通过借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来延长办案期限。

(三)补充侦查提纲内容针对性、指导性不强

202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补充侦查提纲内容的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一些案件承办人对文件的精神没有深刻领会,文书制作不规范,沿袭了以前的一些不良习惯,有一些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对于补充侦查的理由、方向、目的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分析说理不够,引导侦查职能缺失,侦查人员不能确定需要补充材料的方向,影响了案件的补充侦查质量。

三、对策建议

(一)转变理念,规范补充侦查

正确地适用补充侦查程序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指控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但是退回补充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期许。尤其是在实行“捕诉一体化”改革后,更要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严格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强化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一方面建立对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实行退查前必要性审查机制。业务部门要建立补充侦查案件事前审查机制,正确把握其是否需要退回补充侦查,尤其是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分管检察长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清单,防止办案拖沓甚至借退查之名借用办案时间,从而减少程序空转问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树立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识对于检察机关能够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的收集的证据尽量使用自行补充侦查的形式补正,特别是对一次退查后仍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应逐步做到主要靠自行补充侦查固定完善证据

(二)完善机制,提高引导侦查能力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牢固树立人权保障、司法效率理念,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在“捕诉一体”的办案模式下,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不能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简单的提前介入,要明确提出侦查方向,有针对性的制作引导侦查提纲,从源头上提高办案质量。在提前介入的方式上,检察机关除了应邀参加提前介入侦查外,还要积极主动的参与提前介入,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主动邀请侦查人员参加疑难案件的庭审观摩等形式,积极开展交流沟通,统一办案标准,尽量减少因认识不一致问题造成的退查;二是完善释法说理机制。对于确有必要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列出的理由要详尽且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能简单的“一退了之”,必要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当面沟通,积极解决补充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补充侦查实效;三是完善后续跟踪监督机制。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对后续的补充侦查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对于退查案件“退而不查”或者补查不到位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要求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将案件重新报送至检察机关。对于屡次不改或者退查不到位的类案问题,可以对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提高侦查活动意识。

(三)加强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随着时代的改革和发展,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水平也提出了更高地要求,检察人员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相关法律条款的学习,适时组织检察干警学习《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具体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沟通、交流,学习先进院好的做法,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适时开展优秀文书评比活动,“以评代训”“以评促训”,不断提升检察官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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