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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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19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1年10月29日
平罗县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自行补充
侦查案件情况分析
刘倩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体系的一项重要职权,可强化办案的亲历性。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活动的调查核实和监督;有利于准确查明犯罪,及时补充完善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保检察机关控诉职能能够顺利实现。笔者梳理本院近三年以来审查起诉阶段办理的自行补充侦查案件,通过对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以供参考。
一、办理自行补充侦查案件基本情况
(一)自行补充侦查的件数
从本院近三年的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来看,2019年共受理案件299件12,自行补充侦查1件,占受案总数的00.33%;2020年共受理案件404件,自行补充侦查案件3件,占受案总数的00.74%;2021年1-9月份共受理案件403件,自行补充侦查53件,占受案总数的13.15%。
2019年至2021年9月份受理的案件中,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共计57件,其中2021年自行补充侦查件数占近三年自行补充侦查总数的92.98% 。

(二)罪名分布情况
57件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中,危险驾驶罪28件,故意伤害罪5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件,开设赌场罪2件,寻衅滋事罪2件、徇私枉法罪2件,其余盗窃罪、抢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失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过失损坏军事设施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各1件。

(三)自行补充侦查呈现的特点
1.2021年以来,自行补充侦查案件明显增加。今年以来,平罗县检察院把补充侦查工作作为优化“案件比”,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来稳步推进,办案的数量相对之前有了明显的提升。2021年1-9月份自行补充侦查53件,占受案总数的13.15%。与全市其他基层院相比:2021年1-9月,大武口院自行补充侦查案件16件,惠农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案件18件。

2.以自行补充书证为主,且集中在危险驾驶罪中。57件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中,有3件为补充证人证言的案件,有1件补充的是现场照片,其余53件案件均为补充书证的案件,补充书证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中,占补充书证案件的52.83%。
3.向公安、法院以及政府机构调取证据居多。从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来看,57件案件中,检察机关主要是针对案件中缺少的相关书证进行补充侦查,主要是向公安、法院以及政府部门等进行调证。如部分案件向法院调取行为人的犯罪前科的相关判决材料,向公安机关调取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或者调取行为人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处理的违法情形的说明,向司法行政机关调取行为人缓刑执行的完毕的相关材料等。
二、自行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标准和程序不健全
《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自行侦查”的情形并没有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其细化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自行补充侦查案件疑人”等情形,但也只是概括性规定,没有对自行补充侦查的启动标准进行规定。其次,法律法规等没有对自行侦查权的启动审批程序予以规定。实践中,启动自行侦查权基本由检察官自行决定。
(二)检察官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积极性不高
首先,受传统办案模式的影响,认为刑事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不应越俎代庖行使这一权力,而忽略了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一环。其次,部分检察人员过于依赖公安机关提供的侦查卷宗,只是就案办案,认为证据有问题的,简单列一个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没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与之相对的是,相应的激励机制不足,检察官不主动使用也没有任何影响。
(三)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的能力欠缺
办案人员不愿启动自行补充侦查,除现有法律规定模糊导致内心有疑虑之外,自身“本领恐慌”也是一大原因。首先,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中侧重于证据审查能力和庭审能力的学习培养,因此,绝大多数检察官对于证据的收集、调取、固定等侦查工作并不熟悉。加之目前尚未出台有关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规范性实施文件,缺乏明确操作指引标准和行为规范。其次,自行补充侦查的相关配套保障措施不完善。侦查有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展开工作,例如对视听资料的提取判定、侦查实验、现场勘验检查等,这些侦查行为的完成一方面需要配备相应侦查设备,另一方面还需要有具备专门技术的人员进行侦查设备的操作。各内设部门之间往往是不同的主管领导,而自行补充侦查由检察官自行决定,在需要技术支持时,缺乏统一有效的配合。
三、完善自行补充侦查权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
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有利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在押人员羁押时间。除此之外,还有利于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排除非法证据,切实把牢案件证据关口,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能力。检察官应进一步强化司法理念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意识,在思想层面,增强自行侦查的积极性,实现从不想侦查到愿意侦查、不敢侦查到勇于侦查的转变,主动深入侦查案件,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平公正办理。
(二)建立健全内外联动机制及审批流程
建议上级院制定统一规范的自行补充侦查操作流程,明确发起流程、侦查过程中可以调用侦查人员、技术手段、侦查手段等,让办案人员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时有章可循。同时进一步明确对检察机关适用自行补充侦查时审批流程,制定规范可行的审批文书,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规范不同部门之间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时配合协作,使办案人员协调本单位的技术部门、司法警察部门进行协助侦查时有据可依,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的,由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和警务部门派员协助。
(三)提升检察人员自行补充侦查的专业能力
首先,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围绕讯问、询问、调取证据程序等刑事侦查措施,对检察官进行有针对性培训,着重培养侦查、审查能力兼具的综合型检察官,可以定期邀请公安机关的侦查精英为检察人员讲授侦查技巧和技术手段的应用方法。其次,建立自行侦查激励机制,将自行侦查情况作为检察官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考评的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同时,对于因自行补充侦查有效防止、纠正错案或者重大违法侦查行为的,予以额外奖励,通过正向的激励,引导检察官加大自行侦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