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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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检察理论调研
第20期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编 2022年7月19日
浅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哈慧
内容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明确帮助者对实行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对该罪在主观“明知”及“情节严重”等标准的内涵做严格的把握,使该罪名真正发挥对不断变化发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样态的兜底作用,并时刻警惕刑事责任不当扩张。
关键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原因分析 对策建议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基本特点
(一)案件数量呈现递增趋势。2019年至2021年,我院共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42件62人,其中2019年受理0件0人;2020年受理1件1人;2021年受理41件61人。
(二)男性犯罪居多。2021年,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公诉案件22件34人,其中男性犯罪32人、女性犯罪2人,男性犯罪占比94.12%。
(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偏低。2021年,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公诉案件22件34人,其中文盲或半文盲3人、小学文化程度8人、初中文化程度15人、 专科7人、大学本科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76.47%。
(四)犯罪嫌疑人大多为无业人员。2021年,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公诉案件22件34人,其中无业人员23人、进城务工人员4人、个体4人、企事业单位3人,无业人员占比67.65%。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频发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对危害认识不足。信息资源成为网络时代重要的资源和财富,也随之引发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很多公民意识不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与后果,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主要原因。相关法律知识欠缺,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衍生出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下游犯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二)犯罪嫌疑人贪图小利成为犯罪“帮凶”。很多群众意识不到泄露个人信息的危害与后果,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将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自己从中获得“佣金”、“返利”,而其自己不需要投入任何人力物力,事后往往心存侥幸,决定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不会触犯法律,殊不知自己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帮凶。
(三)打击信息网络犯罪难度大。在司法办案中,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特征,证据的提取和保存、勘验困难,增加了打击难度。因均在网上交易,下线查实难度大,使得打击犯罪难以彻底。
三、抑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个人法律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危害性,深入学校、企业等领域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具有教育警示性的典型帮信犯罪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一方面从源头上提高个人法律意识,增强辨别能力与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对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对各大高校涉世未深的学生,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或出借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等,确保人民群众“钱袋子”安全。
(二)增强协作,形成防范治理合力。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对网络犯罪实施整体、全过程防控。督促网络运营商和相关网站管理者加强网上交易内容的监管,严格审核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法有害信息的传播,严控网络购销途径。金融监管部门增强识别能力,对资金异常交易打早打小,对被用于网络犯罪的“两卡”采取立刻冻结或注销,并使之无法解冻或挂失补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卡主开通新账户,建议有效的网络防御和治理体系。
(三)齐抓共管,推进刑事严打整治。侦查机关需要充分利用网安、技侦等技术优势和信息研判平台,对犯罪的作案方式、特点、手段等进行分析研判,提高案件侦破能力。检察机关需加强对案件的指导,解决案件定性、办案程序等问题。审判机关要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妥善处理好法条竞合等问题的认定标准,精准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