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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实刑未交付典刑问题研究
2023-01-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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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判实刑未交付案件实践问题探究

高云峰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案件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疫情、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送监执行的,在实践中将这一类案件简称为判实刑未交付案件。被判处死刑、死缓案件因案情重大,且数量较少,不存在无法收监执行的情况,本文不做讨论。

  判实刑未交付案件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前数量并不多,而且均能通过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等方式解决。疫情发生后,尤其是多地监狱内部发生疫情后,各地监管场所对收押罪犯措施越来越严格。随着危险驾驶案件逐年上升,判处拘役实刑的罪犯显著增加,收押难的问题在疫情期间比较突出,未被收押的罪犯对社会的安全稳定造成了一定的风险。

  一、判实刑未交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新冠肺炎疫情传染性导致监管场所不予收押

  2020年2月湖北、山东、浙江三省5个监狱发生罪犯感染疫情,狱警多人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免职。此后,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全面实行封闭管理。近年来,社会面只要有疫情存在,监管场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立即停止收押罪犯,以减少狱内人员被传染的风险。同时监管场所内部工作人员也严格执行隔离措施,轮流执守,基本上杜绝了疫情的传播。由于没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在社会面无新增的情况下,监管场所在很长时间内也不予收押,在“动态清零”总方针下,监管场所也要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当收则收。

  (二)因罪犯有疾病而拒绝收押

  监管部门对于不符合收押的条件的犯罪不予收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进行,在此不作讨论。而有些情况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人情节,也不在《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比如罪犯因不慎吞食异物,看守所因体内有异物而拒绝收押,还有其他情况如经法院委托鉴定,罪犯所患疾病不属于严重疾病范畴,但该疾病本身具有危险性,而看守所不予收押。

  (三)系弱势群体唯一抚养人。

  实践中个别案件罪犯系未成年人唯一抚养人或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唯一扶养人,如果判决生效后立即收押,可能会造成未成年、老人无人照顾的情况。《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实践中上述部门启动临时照料措施的程序、方式、时间均不具有可操作性,造成了罪犯收押时间延长。

  二、判实刑未交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收押场所拒绝收押

  1、监管场所无特定的隔离场所。新冠肺炎疫情已持续三年,但监管场所受场地、资金等原因所限,并未建立特定的隔离场所,也未租用社会上的隔离点。即便有了隔离点也存在缺少管理人员,隔离人员监管问题、安全问题、健康问题,以及隔离时是否起算刑期等问题突出。目前虽然已取消了疫情防控措施,但针对狱内人员传播风险仍然存在,只要新冠病毒还属于乙类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就绝不能放而不管,否则很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监管场所执行防疫政策过于严格。监管场所因惧怕疫情传播风险,社会层面只要有阳性人员,立即停止收押,有的地方则直接由公安厅、司法厅下发文件,对罪犯暂停收押。同时监管场所内部工作人员也采取隔离措施,分组轮流执守,确保狱内人员不被疫情传播。

  3、上级不能及时调整防疫方案。区域疫情发生后,监管场所执行上级文件对罪犯停止收押,在社会层面无新增的情况下,上级并未下发可以收押的文件,监管场所只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收押,造成收押不及时或再次暴发疫情而无法收押。

  (二)送交执行环节问题突出

  1、法院判决生效后送交执行不及时。法院判决生效后因无法确定执行通知书上罪犯刑期的起止时间,因此未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公安机关,造成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罪犯判决情况,仍然按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常规措施执行,有的到期后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因此,法院不向公安机关及时送达违法,检察机关应予纠正。

  2、公安机关拒绝接收法院执行文书。因监管场所暂停收押罪犯,公安机关因无法将罪犯送监执行,要求法院在能确定起止刑期时,即监管场所可以收押时再行移送。这就造成了公安机关并不了解判实刑未交付人员信息,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管。

  3、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单一。检察机关既有监督监管场所及时收押的职责,也有监督法院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强制措施的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但罪犯及时收押的问题还是无法解决。因此,检察机关还要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建章立制,同时也要及时向同级政法委汇报,多部门联动,共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判实刑未交付案件存在的风险

  1、公安机关强制措施执行不到位。判实刑未交付罪犯强制措施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均属于派出所执行的范围。派出所在执行过程中遗漏一些问题,一是未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二是收到生效判决后自行解除了强制措施,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被判处监禁刑的,在刑罚开始执行后,强制措施自动解除。造成脱管现象,有的罪犯离开居住地而无人知晓;三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未书面通知受案机关,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四是公安机关内部职责不清,导致信息不对等。公安机关一般由法制部门负责接收执行相关文书,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治安大队负责监管,而各办案部门负责对罪犯的送监执行,造成信息流通不畅甚至阻滞。

  2、罪犯未收押前再犯可能性较高。一是对罪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不严格。针对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要求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定期了解情况并制作笔录,但并未规定具体时间及频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员要了解掌握其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并记入重点人口档案。全面工作考察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公安机关对判实刑未交付罪犯至少要三个月制作一次笔录,有的罪犯离开居住的市、县,公安机关也无有效的手段进行监管,罪犯再犯风险较高;二是罪犯被判刑期长短和罪名影响其再犯的心态。对于刑期较短、罪名较轻的罪犯,社会负面评价相对较少,其会积极配合服从管理。对于刑期较长、犯强奸、盗窃等案件,受刑期和周围人的负面评价、指责,罪犯逃避监管的心态会不断上升;三是犯罪成本较低,也是罪犯再犯的原因。对于轻刑案件,对个别罪犯没有实质上的影响,如危险驾驶案件罚金、吊销执照、服刑一至六个月拘役,并不能给其心理震慑,有些罪犯饮酒后意识因素降低,再次酒驾的风险较高。罪犯不被收押的时间越长,其心理上、工作上、家庭上、社会上的影响越大,其再犯的风险就会越高。

  三、判实刑未交付制度完善

  (一)完善收押场所制度及机制建设

  1、完善隔离场所的建制。一是要建设专门的隔离场所。针对重大犯罪分子、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罪犯要及时收押,有条件的也可以作为收押中转场所;二是租用社会上的隔离场所或利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目前法律并未规定疫情隔离期间刑期的折抵,因此,针对社会上的隔离场所在征求罪犯的同意情况下使用,且不能折抵刑期。三是建立集中隔离衔接机制。按照疫情防控措施需要进行集中隔离的,监管场所应指定隔离场所,待隔离结束后,点对点进行收押,因其本来就需要集中隔离,起刑日期按送交监管场所起算。

  2、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政策。在突发情况下隔离场所、制度均不健全,各部门责任不明确。按照目前防疫政策,不需要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跨省流动,目前无症状感染者虽然较多,但确诊病例、死亡病例较少,在疫情防疫常态化要求下,监管机关也要适时调整收押方案,动态管控。同时上级监管机关也要动态调整收押方案,明确各方责任,不能采取“一刀切”“层层加码”的现象。

  (二)加强公检法送达衔接机制

  1、法院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对于判处实刑未交付的罪犯、经鉴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执行通知书虽然在未交付执行前无法确定罪犯的起止刑期,但可以采用在实际交付执行时,由法院填写起止刑期并盖章的方式,或者先送达执行通知书,在监管场所收押时,再单独附起止刑期文书,避免因送交不及时而导致罪犯脱管。同时,也要定期将未送交执行的罪犯名单抄送检察机关,便于开展监督。

  2、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内部职责。公安机关可以指定法制部门收受执行通知相关法律文书,并登记分流给管理强制措施的部门,一般来说转给治安大队,由其统一安排罪犯的执行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相关派出所和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将执行回执将给法院,抄送检察院,确保法制部门统一收入、统一出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3、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检察机关要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不属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情形,要及时提出建议收押意见。检察机关针对判实行未交付罪犯,要监督法院及时送交执行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针对公安机关要重点监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执行到位,是否及时联系监管场所收押。

  (三)加强判实刑未交付罪犯强制措施分类管理

  1、要分类管理避免脱管。对于判实刑未交付罪犯,应当根据其危险等级、非羁押强制措施时间、表现等,综合进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罪犯采取的监管措施不同,可以参考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但判实刑未交付罪犯不同于社区矫正对象,而且该类罪犯还要在此期间接受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因此,有效的分类管理是必要的,目的是要保证刑事案件正常的诉讼过程,避免罪犯脱漏管,及时发现隐藏的风险点。如果能够将非羁押强制措施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管理,也是一项有意义的探索。

  2、要严格执行强制措施。对于取保候审的罪犯,公安机关每三个月制作一个笔录显然无法达到监管效果,有的派出所只在接收时做一次笔录,其他都是电话了解情况,对于被取保人是否在案状态无法确定,容易导致脱保情况的发生。对于监视居所的罪犯,要确保罪犯不离开居住的处所,使用电子监控、电子手环、门磁等方式手段进行监督,解决民警人员紧张、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突出。

  3、要充分利用信息手段。随着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行程卡已下线,非羁押强制措施可以利用疫情防控的健康码、行程卡等大数据,将防疫码无缝转变为“非监码”,对社区矫正对象同时适用。罪犯只要离开居住的市县,“非监码”就显示为红色,临界时变为黄色,后台也可以及时提醒、及时发现,避免罪犯越界脱管。要整合信息资源,公安机关要将治安监控、宾馆入住登记、电子定位系统、外地支付等统一融入监管平台,利用信息手段监督罪犯不离开居住的市县,同时,对相关信息也要加强保密,保护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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