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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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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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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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规定,现决定在彭阳县辖区内公开选任一批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宁夏检察机关听证员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听证员选任遵循广泛性、专业性、实践性、可选择性,综合考虑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村(居)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以及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中选任产生。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优先入选:
1.长期从事群众工作,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强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律师法务、工程建设、金融会计、司法鉴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医学病理、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心理咨询、应急管理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选任方式
(一)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由本院主动邀请符合担任听证员资格条件的人员,特别是多次受邀参加听证会,且认真履职、听证效果良好的人员。
(二)单位推荐。由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向本院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三)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采取报名方式,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向本院自荐报名。
四、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1.被正式聘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彭阳县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听证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保密义务。
五、听证员履职保障
检察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为听证员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履职保障。
六、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聘任、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集中选聘、调整一次。
七、选任程序
1.发布公告
通过彭阳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彭阳检察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听证员选任公告,公告期限7天。
2.报名参选
现场报名地点设在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接受单位组织推荐或者个人报名工作。本次听证员选任接受网上报名,下载报名表发送至电子邮箱nxpyjcy@163.com。
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报名应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居委员会)意见。报名时提交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并填写《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推)荐报名表》(样式附后,可从彭阳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或彭阳检察微信公众号上自行下载,现场报名时提交)。
3.初审和考察
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从听证员整体结构合理性、广泛性和代表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听证员候选人。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由本院政治部、第三检察部负责进行考察。考察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资格。
4.确定和公示
按照程序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后,候选拟任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正式聘任
根据公示情况,本院最终正式予以聘任,并在彭阳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彭阳检察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选任为听证员的,由彭阳县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听证员聘任证书。
九、报名地点及咨询电话
现场报名地点设在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大厅(101室),地址:宁夏彭阳县白阳镇兴彭大街767号,报名时间2023年3月14日至3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网上报名请将报名表发至彭阳县人民检察院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为nxpyjcy@163.com。
报名咨询电话:0954—7012002
附件:《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推)荐报名表》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