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滋扰,恐吓,跟踪,堵截,喷漆、泼粪、摆花圈......他们以催债为名,实施“软暴力”,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近日,吴忠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这个恶势力纠集者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回顾
2008年,梁某某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2011年刑满释放。自2017年10月以来,梁某某多次纠集吴某、金某、何某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辱骂、恐吓、尾随等手段,或者雇佣他人滋扰纠缠、聚众闹事。采取悬挂横幅,张贴寻人启事,喷漆、泼粪、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到某粮油公司、银川某设计公司及小区起哄闹事,替人索要债务,帮人平息事端,情节恶劣。致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3月26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个月不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刑,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组织、纠集其他十余名被告人,插手经济纠纷,暴力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讨债队”等,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喷漆、泼屎、摆花圈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吴某等人在替别人讨债的过程中,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属于典型的“软暴力”讨债行为,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作为当今普遍存在的一种借贷周转资金的方式,因手续简单颇受急需资金周转人士的青睐,但是借债还债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暴力索债违法,“软暴力”索债也不是正当途径。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被绳之以法!
黑恶不除,百姓难安!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提醒广大群众,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法律渠道来维护,面对黑恶势力,请勇于举报!
法律链接
❖ 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结在一起,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