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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盗窃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被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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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一男子因盗窃自己名下的机动车被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于近日被金凤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男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男子赵某长期从事代还信用卡生意,后因资金链断裂,身负三、四百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2018年6月,为偿还债务赵某将其的一辆大众轿车抵押给担保公司借款11万余元。担保公司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将车辆返还给了赵某。后在债主多方催讨下,赵某隐瞒车辆已被抵押无法过户的事实,将该车卖给了被害人张某,因车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一直将该车停放在某小区停车场内。2018年8月,负债累累的赵某准备“跑路”躲债时,通过担保公司的GPS查找到了车辆停放位置,并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走后逃匿。张某发现车辆不翼而飞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案发。

    赵某虽然将机动车卖给了张某,但是尚未过户,赵某盗窃自己名下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其中的公私财物既包括他人所有的财物,也包括非所有人保管的他人所有的财物。本案中涉案车辆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仍在赵某名下,但作为动产其所有权在赵某将车辆交付给被害人张某时即已发生转移,张某将该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由该停车场代为保管,仍属于张某的财物。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将该车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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