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ZHONG WEI SHI SHA PO T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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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沙坡头区检察院公诉、未检两部门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共同协作对两名涉嫌共同盗窃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分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沙坡头区检察院公诉、未检两位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定,2017年5月20日6时许,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商城一酒吧喝完酒后,二人共同将赵某某停放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卫商城西门一楼楼梯口的1辆白色鬼火踏板摩托车盗走,后被盗摩托车由刘某乙使用。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发还赵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88.90元。
沙坡头区检察院公诉、未检两位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后认为:刘某甲和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88.90元,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刘某乙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刘某甲和刘某乙都是在校学生,并且都是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甲正在读高三,刘某乙正在读高二,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二人都表现良好,并且刘某甲即将在今年6月份参加高考。在本案中刘某甲和刘某乙盗窃数额相对较小,结合二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原则,从加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人性化关怀等多方面考量后认为刘某甲和刘某乙的行为虽然构成盗窃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二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