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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报告
2018-07-0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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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报告        

尊敬的督察组各位领导:

 下面,根据此次联合督查工作的要求,我就沙坡头区检察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以汇报。

一、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核定政法专项编制75名,具有检察官身份的36名,首批入额检察官27名,占实有检察官75%,占专项编制数36%。首批入额检察官中,55周岁以上(含55岁)6人,45-54岁6人,36-44岁3人,35岁以下(含35岁)12人。其中,班子成员4人,入额3人;入额检察官中原有检察官身份25人;原有助理检察员身份2人。加强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管理检察官27人,检察辅助人员35人,司法行政人员9人,分别占队伍编制总数的36%、46.6%和12%。

 2016年8月以来,我院在上级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区市和上级院全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一是以员额制检察官选任为重点,努力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严格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员额制检察官,在自治区院的统一安排下全面开展员额制检察官选任工作,严格执行35%的员额制检察官比例和检察官入额条件,集中对报名干警进行了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共有35名干警报名参加,其中检察员32名,助理检察员3名。分类组织参选干警参加了全市统一考核和院内集中考核,从理论素养、办案业绩、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参选人员进行了测试。根据遴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推荐比例,向自治区检察官遴选办公室推荐了30名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建议人选,并经遴选办批复后对27名入额检察官进行了重新任命。我院对员额制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进行分类及定岗,其中检察官27人,检察辅助人员35人,检察行政人员9人,确保各类检察人员各归其位、各司其职、公正高效地履职。二是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区检院制定的配套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和《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要求,进一步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明确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宁夏检察机关员额内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暂行规定》,所有入额领导干部全部参与案件办理,利用办案系统定期对入额领导干部办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入额领导干部履行办案责任,杜绝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情况,截止5月底,入额领导干部(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共办理各类案件39件。按照组织程序免去了已入额纪检组长行政职务,确保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做好检察官等级套改和工资套改工作,按照“三类人员、两种待遇”的要求,严格落实以检察官专业职务等级为基础的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和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对27名员额制检察官工资等级进行了套改,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增资全部落实到位。不断完善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办法,以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和工作质效为主要依据,突出奖优罚劣、公平公正的绩效奖金分配导向。四是积极开展检察“大部制”改革。按照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对我院原有的12个部门的职能进行了整合,设置7个部门,分别为刑事检察部、诉讼监督部、控告申诉部,未成年人检察部,业务管理部,综合保障部,保留原纪检监察职能,成立纪检监察部。根据改革有关要求,反贪、反渎部门保持现状,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畴。各部部长由副检察长、专委兼任,副部长由原各科室负责人担任,除综合保障部以外其他部门副部长按要求全部为员额制检察官担任。

二、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困难

一年来,通过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我院队伍职业化、管理科学化方面不断加强,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进一步提升,检察官主体地位得到确立,办案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一是办案组织形式不断优化。根据《宁夏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组织暂行规定》,我们建立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明确规定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外,其他案件均授权主任检察官或检察官行使,改变了以往“三级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减少审批层级、下放权力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完善案件办理讨论咨询机制,制定了《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暂行规定》,成立检察官联系会议办公室。新的办案组织体现了司法亲历性要求,明确了司法责任主体。二是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建立了以检察官为主体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狠抓案件质量,严格落实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各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内容,下大力气消化公诉积存案件,推行积存、未结案件清单制,强化办案时限和责任。通过努力公诉案件审结率由67%提高到96.7%。我院对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容留他人吸毒、盗窃四类轻微刑事案件限定审结期限,由之前的一个月内办结缩短到10日内办结,大大提高诉讼效率。三是队伍职业化不断加强。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们逐步开展了检察官遴选、检察人员分类定岗等工作,将我院优秀人员全部充实到一线办案,尤其是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委会专职委员充分发挥示范和骨干作用,亲自主动办理案件。对人员进行分类定岗后,检察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不断加强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员额制管理检察官独立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我院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多为年轻人,独立办案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对案件把握不够准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司法改革要求,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根据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不同的职业特点,探索与专业化、职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教育管理模式,形成分类分层培训体系。

(二)继续强化人员分类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权力清单(试行)》《宁夏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要求,明确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各类人员各尽其责、公正高效地履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人员业绩考核、管理、奖惩的配套管理制度,使人员分类管理有章可循按照上级院部署,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官员额准入、惩戒退出机制,实现检察队伍人员的合理流动。建立完善检察官司法档案,确保检察权运行过程有迹可循,为绩效考核和司法责任追究做好基础工作。

(三)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放权”与“控权”相结合,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根据《宁夏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司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做到权责相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既促使检察人员恪尽职守、忠诚履职,又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尽到注意义务的检察人员不受追究,保证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案件作出决定,让检察干警全面、正确理解追责免责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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