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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机构工作职责
职能机构工作职责
2018-07-0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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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3

政工科

 

    现有干警3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协助院党组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本院工作人员的劳资、调配、人事档案、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等级评定、晋升、降低、取消的申报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任免、晋升、调用的申报工作;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干部任免事项;组织本院部门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研究制定本院有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度及本院组织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本院表彰奖励日常工作;负责抓好本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检察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办公室

 

现有干警9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编发内部简报、信息,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信息技术、财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车辆管理、食堂管理工作;对本院车辆、设备、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维修;

 

 

 

控告申诉检察科

 

控申科现有干警4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文明接待群众,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受理和查办各类控告、申诉案件,认真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及检察长交办的案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综合分析信访反映的社情动态,及时反馈信息,撰写调研信息材料,准确及时进行统计报表分析,当好参谋;认真完成院党组、检察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侦查监督科

 

现有干警6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一、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下列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案件。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2、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3、同级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二、刑事立案监督

1、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

三、侦查活动监督

1、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查。

2、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3、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4、对强制措施的执行、变更情况进行监督。

5、对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6、对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延长羁押侦查期限案件进行监督审查。

7、对侦查机关(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监督。

 

公诉科

 

现有干警10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负责对有侦查权的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负责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案件的审查起诉;负责对本院依法提起公诉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的法律监督工作;负责对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

 

现有干警3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3、对行政执法机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脱离监管的,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4、对同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所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决定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执行行为,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5、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存在违法情形,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监督。

 

 

 

法警大队

 

现有司法警察5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未成年人检察科

 

现有干警6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承办中卫市辖区二县、一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承办涉未成年人的控告申诉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等案件及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帮教、考察、矫正工作;开展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宣传及犯罪预防工作;参与涉及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必要时提起或指导提起公益诉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社会化支持体系建设;办理其他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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