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沙坡头区院 > 权威发布 > 正文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11-0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1-11-03


为坚决落实中共中央、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做好沙坡头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沙坡头区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依法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行为。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对拒绝配合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拒绝执行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对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拒绝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暴力伤医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的行为。编造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散布、起哄闹事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及冒用他人出行码、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行为。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以及冒用他人出行码、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六、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疾病的行为。明知自身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七、严厉打击暴力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从事疫情防控的志愿者等其他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医用器材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九、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物品价格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十、严厉打击利用疫情进行诈骗、聚众哄抢的行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微博、网络平台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液、护目镜等防控产品、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进行诈骗,或者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虚假宣传推销、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