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ZHONG WEI SHI SHA PO T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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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沙坡头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撤销李甲作为小雨的监护人资格。该案系全区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也是全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跨区域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
事情起源于沙坡头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小雨(女,未成年人)是其母亲严花与李甲在同居期间所生,后因二人发生矛盾而分手,起初小雨与其母亲共同生活,后被李甲接回共同生活。2016年的一天,李甲对小雨实施了奸淫行为。海原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终结,移送集中管辖院沙坡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沙坡头区法院以构成强奸罪对李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在受理审查起诉李甲涉嫌强奸一案时,承办检察官认为李甲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雨的身心健康,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小雨的监护人。在审查强奸案件事实的同时,按照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殊程序提出撤销李甲监护人资格的意见。院领导听取汇报后非常重视,针对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承办检察官一定要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并和案发地人民法院对接好。案发后,小雨虽由祖父母照料,其生母严花虽多年不与孩子联系,未尽抚养义务,但仍是其合法的监护人。检察官经多方努力与小雨的生母取得联系,并向小雨的生母和祖父母告知他们享有申请撤销李甲监护人资格的权利,双方均表示同意申请撤销。因撤销监护权案件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海原县人民法院办理,为帮助小雨顺利撤销不具抚养资格的李甲的监护权,沙坡头区检察院同时启动支持起诉相关工作。一是主动与海原县人民法院进行会商,收集、提供相关案件材料,推动法院受理并快速审理此案;二是与法律援助中心协调,在当地为小雨指派一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三是对小雨开展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工作,缓解其心理负担和经济困难,现已申请救助金7万元。
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法定的监护人,理应关爱、教育、呵护他们的成长,而不是施加伤害行为;对于不合格的父母,法律同样也会剥夺他们行使权利的机会,父母虐待和侵害儿童权益也不再是家务事。希望当这种法律的保护成为一种常识和自觉后,父母能更加珍惜自己的监护权。
(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本文所涉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