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ZHONG WEI SHI SHA PO T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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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让我能够提前18天结束社区矫正,这对于我这个搞长途运输的人真的是个大好消息,感谢你们能将我的事这么及时认真的处理,你们是真正在为群众办实事啊!”电话中,社区矫正对象田某对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了自己心中的感激。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该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田某的执行通知书上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与刑事判决书的判决时间存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可能存在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经调查核实,成功纠正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山区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的违法问题,有效维护了田某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6日,西山区法院对田某以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8日生效,西山区法院确定田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制作执行通知书送达田某及中宁县司法局。中宁县司法局收到田某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后以田某实际未在中宁县居住为由不予接收,并于春节假期的前一天即2021年2月10日将田某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退回至西山区法院。春节过后,西山区法院重新确定中卫市沙坡头区为田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并将田某执行通知书中的缓刑考验期更改为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送中卫市沙坡头区司法局执行。

经调查认定,西山区法院在宣告缓刑过程中不认真核实田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随意更改缓刑考验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向西山区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西山区法院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及时将田某的缓刑考验期更正为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
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监督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否依法交付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职责,更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监督。通过调查成功纠正了西山区法院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了田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