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派驻+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充分发挥“驻”的便利和“巡”的优势,实现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融合发展,增强法律监督实效,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该规定对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银川市看守所实行“派驻+巡回”检察。每个派驻检察室配备不少于二名检察人员,其中派驻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主任由四级高级检察官及以上检察官担任。派驻检察人员每月在检察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二个工作日。派驻检察室人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每年轮岗交流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检察人员派驻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该规定对宁夏银川监狱、宁夏女子监狱、银川市看守所开展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同时对派驻检察室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其中常规巡回检察每年不少于1次。巡回检察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单位(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巡回检察组;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参与的方式接受外部监督,从而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派驻+巡回”检察对监狱刑罚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执行羁押期限、罪犯留所服刑以及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进行监督。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巡回检察结果告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与监管场所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