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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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3日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真的没想到我能够通过假释重获新生,出狱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勤劳干事,把自己的生意经营好,努力回报社会,不辜负检察官和警官的期望!”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依法裁定假释的服刑人员马某某进行出监活动检察监督时,马某某对办案检察官激动地说道。
自“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上前城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对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服刑人员逐个建立台账、摸 清底数,做到精准适用。在收到银川监狱提请的对服刑人员马某某的假释材料后,上前城检察院对其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开展了充分的调查核实。
一是对案件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开展实质化审查,对罪犯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等进行了调查核实。
二是实地走访服刑人员马某某户籍所在地,与村委会干部及村民面对面交流,了解该犯的家庭关系、犯罪前生活及工作、邻里关系等情况,评估其再犯罪风险。
三是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服刑人员马某某原为某粮食收购经销部的负责人,其服刑后,粮食收购经销部主要由其家人负责经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粮食收购经销部的正常经营。办案组在实地调查过程中了解到企业经营的现实困难后,以案释法,给企业员工详细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四是组织召开假释检察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听证会上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充分讨论后发表了听证意见,一致认为适用假释能更好的帮助马某某回归社会,服务社会,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听证结论,经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讨论一致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符合假释条件,遂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服刑人员马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予以假释的检察意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某裁定假释。
假释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激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帮助服刑人员更好地回归社会,更好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下一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强化刑事执行检察履职,积极开展涉民营企业单位犯罪负责人减刑、假释等专项监督活动,让涉罪企业负责人更好回归社会,以检察之力,为企业解忧,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营企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