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刘某称自己有投资车贷公司,可以利用进口刀具生意帮助被害人赵某某挣钱。因为此前认识,加上刘某曾向赵某某微信发过几张图片,其中包含200万的活期存折、330万的定期存款单以及4套房产的照片,刘某还称自己以前是国安系统内部人员,现在在公安系统工作,所以钱放在他的车贷公司绝对安全,做刀具生意上面清关的事情他也可以摆平。赵某某不疑有假,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分别利用支付宝借呗、安逸花等借贷平台筹措资金,随后将筹措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02133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转交刘某用于车贷公司运转或经营刀具生意等。与此同时,2019年3月的时候刘某还通过赵某某认识了另一被害人全某某,赵某某介绍说刘某是干公安的,可以提前知道哪家贷款平台会倒闭,并且刘某有关系从借贷平台借款不用还款。全某某也信以为真,自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先后将从蚂蚁借呗、360借条、安逸花等借贷平台筹措来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6190元,以微信方式转账给刘某。而实际上刘某将上述款项均用于其个人偿还信用卡、房贷等用途。
2020年8月17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