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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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强制报告制度对加强未成年人全面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强制报告的主体。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1.教育机构、托育服务机构、校车服务机构;2.医疗机构;3.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4.村(居)委会、旅店、宾馆等。
应当报告的情形。1.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2.未成年人遭受暴力伤害;3.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欺凌、被人麻醉或遗弃、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4.未成年人因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的;5.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被拐卖、收买、组织乞讨的;6.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正面对不法侵害危险的。
未履行强制报告的法律后果。1.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2.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对涉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古语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法律的实施最终还是依靠于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请积极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参与者”,早发现、早介入、早干预、早预防,防止悲剧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