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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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4日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突破“零口供”案的铿锵“检花”
历经3年6个月的侦办,案犯赵勤山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核准,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的案例。案件的判决有力地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将“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除专案组民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将大量物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但也不能不提另一个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何静。她就是一个突破“零口供”案的铿锵“检花”。是她在法庭上与狡猾的被告人争锋相对、唇枪舌战,使法官最终采纳了她的公诉意见。
2014年3月2日10时,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康花园B20-2发生命案。石嘴山市一家市政公司的董事长罗某某和妻子马某某被发现在家中惨遭杀害,被害人的奥迪轿车、金银首饰、银行卡及部分现金被盗走。永康花园小区位于市中心繁华地带,突发入室抢劫杀人案,一时间引起了辖区居民的极度恐慌。自治区、市、区三级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组织开展侦破工作。然而,案发现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案发地小区监控系统因施工挖断电缆没有案发时段监控影像,案发现场被犯罪嫌疑人精心打扫、用水冲洗,与作案有关的所有物品全部被带离现场,现场痕迹物证严重缺失……专案组通过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对案发现场周边走访调查,紧紧围绕被抢轿车展开视频追踪,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戴着口罩和手套驾驶被抢车辆逃离的轨迹,并于2014年3月5日凌晨,在银川市金凤区国子城小区将准备再次外出取款的犯罪嫌疑人赵勤山抓获。
接到办案任务后,何静立即提前介入,针对该案中心现场被严重破坏、作案工具等主要物证不在案发现场、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等情况,建议侦查机关对中心现场进行密集拉网式勘验,对嫌疑人作案后的行踪路线进行拉网式排查,以此获取主要物证。按照这一思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进入案发现场至抛车现场的轨迹行程、车辆视频影像按每分钟进行侦查实验,最终发现,嫌疑人作案后在逃跑路途中,途经惠农河滨工业园区至麻黄沟的行程异常——15分钟的路程,嫌疑人用了50分钟。而且通过视频发现,原本干净的车辆在通过该路段后车身布满灰尘。结合现场勘查,专案组分析判断,在此区域内,嫌疑人极有可能抛弃作案工具及相关物证。
2014年3月10日至12日,专案组组织武警消防、解放军工程兵、保卫干事、专案组民警一百余人,对近1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分网格、责任到人进行地毯式搜寻。最终,在落石滩一高压电塔下及周边发现了嫌疑人抛弃、焚烧涉案物品的第二现场。从中提取到衣服、鞋、手机、拖把、金属残片、焚烧残留物、受害人家门钥匙、受害人奔驰车钥匙和被抢奥迪车轮胎印痕等大量物证。
在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下,专案组在公安部、自治区公安厅的支持下,邀请全国知名审讯专家再度对赵勤山展开审讯工作,但犯罪嫌疑人仍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专案组按照检察院、法院提出的补充完善证据提纲,历时近一年半,辗转5省,行程万余公里,完善言词证据150余条、补充增强证据100余条、检验鉴定60余次,使用了所有侦查手段、科技手段,最终形成了“零口供”诉讼标准的证据链条。
审查“零口供”案件,只有将所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将现有证据有机结合,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证明整体,得出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何静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提交的定案证据是含有赵勤山DNA的李宁牌运动鞋和假发,但这两项物证中同时又检出了他人的DNA。针对此细节,她认为,运动鞋及假发不属于特别私密的物品,其中检出赵勤山和他人共同所留的DNA不属于异常,认为赵勤山实施犯罪还要结合卷内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但她同时也意识到,这两个物品中检出的他人DNA是否为同一人,对认定赵勤山实施抢劫杀人的事实及该案是否有其他同案嫌疑人存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她要求公安机关对在这两个物品中检出的他人DNA进行比对鉴定。在她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后经鉴定,这两个物品中检出的他人DNA并非同一人。据此,对本案嫌疑人系赵勤山,且并无同案嫌疑人。
在重视客观性证据分析判断的同时,何静也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严密审查,结合其他证据,对其无罪辩解进行合理性判断。何静曾针对赵勤山关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和称没有作案时间、遭他人陷害的辩解意见,主动调取了其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审查了讯问录像资料,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案发时间段内赵勤山的行踪进行了充分取证,对其关于被人陷害的辩解,要求公安机关多方查找相关证人进行了补充取证,逐一排除了赵勤山的辩解,为最终认定其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将“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庭审无疑是最精彩的部分。然而,何静通过灵活机动的讯问方法,对被告人回答中明显不合常理及谎言部分,及时进行追问,使其在回答细节上露出破绽。何静向记者讲述了其中的一个细节。
何静问:“赵勤山,你是否有一双李宁牌运动鞋?”
赵勤山回答:“是有一双李宁牌运动鞋。”
何静接着问:“为什么本案中心现场留有的脚印和这双运动鞋上的脚印是同一个,鞋内检出你的DNA?”
赵勤山辩解:“鞋被别人穿过。”
何静继续追问:“案发前这双鞋在什么地方?有谁能接触到这双鞋?”
赵勤山回答:“鞋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平时钥匙只有自己保管。”对于谁能接触到这双鞋,赵勤山低头不语,无以作答。
2015年12月,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以抢劫罪判处赵勤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收到判决书后,何静经审查认为:赵勤山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且在犯罪后清理现场,毁弃物证,持被害人银行卡乔装消费取现,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和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具有任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系累犯;到案后直至庭审,面对大量证据拒不供述罪行,无任何认罪悔罪表现,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险性极大,法院量刑不当,应当提出抗诉。
后经自治区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后,以抢劫罪改判赵勤山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们受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何静说,每每站在公诉席上说出这一番话,她都感到无比的荣誉,那枚小小的检徽承载的不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殷殷期盼,更是一种责任和坚守,代表着她向往并愿意为之奉献一生的检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