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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9-04-15    来源:公诉处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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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以案释法】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合伙在福建省邵武市八一南路新天地茶叶市场内成立登峰工作室。彭某某从互联网上非法购买他人QQ邮箱注册的微信账号及密码,雇佣陈某某、聂某某等工作人员通过“夜神模拟器”、“开放云”、“NZT”等软件和填写资料、人脸识别等方式激活微信账号并将密码修改后由江某甲、江某乙负责销售,彭某某和江某甲各占获利的40%,江某乙占获利的20%。自2017年6月11日至8月15日,该工作室激活微信账号9210个,出售7343个,销售总额506355元,非法获利261753元,彭某某分得102389.2元,江某甲分得99236.8元,江某乙分得53080.04元,陈某某分得5786元,聂某某分得1260.96元。

同时查明:2017年6月8日至16日期间,石嘴山市惠农区居民孟某某添加该工作室出售的微信号为Z1017582803、昵称为“555”微信好友,被诈骗18万元。

    惠农区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江某甲、江某乙为追逐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向他人出售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非法获利26175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七)项第二款(三)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被告人江某甲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被告人江某乙犯侵犯公民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

三名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基本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但对于一审判决出现的罪名表述错误,违法所得认定错误,以及应追缴违法所得而未追缴的问题,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出庭检察员意见,对上述错误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缴三名上诉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网络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状况令人堪忧,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买卖已经形成一条规模大、链条长、利益大的产业链,通过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再加工,将所获个人信息应用于电信诈骗、恶意营销等不法渠道以牟取高额利润。针对这些发案特点和趋势,检察机关需要不断提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专业化水平,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在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中,三名上诉人认为购买长期未登录、未全部绑定公民信息的微信号,并被腾讯公司限制登录的“微信僵尸号”非法获利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微信号作为聊天软件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其作用与手机号码作用对等,微信号是用户在微信中的唯一识别号,微信具有支付、绑定银行卡、聊天、实时对讲、朋友圈等功能,这些信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用户的个人信息,如用户头像、行踪轨迹、住址、财产状况等信息。其中,微信绑定银行卡,会直接反映用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财产状况等个人涉密信息。微信账号是通过电话号码进行绑定,微信号在实名认证后,微信号就间接的和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关联,对该微信号进行非法获取、出售已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微信账号及密码被破解后能够直接获得公民个人信息。

检察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涉及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关系到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到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检察机关要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突出打击重点。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防范网络犯罪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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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