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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
2019-04-1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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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以案释法】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刘某系外地来宁务工人员2012年其将亲生女儿小敏(化名2004年5月5日出生从老家接到宁夏共同生活。从2012年到2017年,刘某利用和小敏共同居住的便利,长期对小敏实施奸淫、猥亵。刘某强奸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大武口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系未成年人小敏的监护人,其长期对小敏实施性侵害,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小敏的身心健康,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审理结果

因本案案情特殊,根据大武口区检察院与惠农区公安机关会签的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规定,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检察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在刘某被刑拘之后,因小敏在宁夏没有任何亲属在征得小敏同意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商议,决定由公安机关将小敏护送回老家,并协助其办理好转学、就学手续。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作为小敏的监护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小敏的身心健康适合继续担任小敏的监护人。小敏母亲长期身患精神疾病,也不能作为小敏的监护人。如果撤销了刘某的监护权,小敏的监护将成为空白。通过电话联系、异地协作得更途径,了解到小敏的爷爷和姥姥都愿意作为小敏的监护人,照顾小敏的学习、生活。而小敏表示其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希望由其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因小敏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川,撤销监护权诉讼管辖在四川更为适宜。因为涉及跨省协办,该监护权撤销案由自治区检察院挂牌督办,并四川检察院沟通后,大武口区检察院与小敏所在地检察院取得联系,小敏所在地的检察院就撤销刘某监护权案向当地法院提起支持起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支持起诉意见,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小敏的爷爷奶奶作为小敏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刘某是小敏的亲生父亲,其是小敏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起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职责,刘某作为监护人其长期实施侵害被监护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给被监护人小敏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具备直接提起监护权撤销的诉讼资格,但是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大武口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支持小敏向法院提起监护权撤销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征得小敏本人的意愿,本着最有利于小敏成长发展的原则,撤销刘某的监护资格,指定小敏的爷爷、奶奶为小敏的监护人,其爷爷奶奶愿意支付小敏的生活费、学费等,让小敏回归家庭的温暖,好好学习,健康成长。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家庭、社会、国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助力其健康成长,免受不法侵害。目前来自监护侵害的案例层出不穷,这种侵害行为是法律、道德严重排斥的。父母和子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独立的个体,孩子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法律禁止父母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一旦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的侵害,处于法律弱势地位时,国家有责任、有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实行国家亲权。监护权撤销是国家亲权实现的直接体现,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侵害最有效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本案中,小敏的父亲对小敏性侵长达5年,严重侵害了小敏的合法权益,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综合开展涉未民事行政监督工作。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了小敏的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有利于帮助小敏走出阴霾,健康成长。对失职父母的监护权进行撤销,保护儿童利益最大化,也是法治与社会文明进步体现。

(注:案例所用名字全部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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