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以案释法】
聚焦主责主业 履行诉讼监督职能
打击恶意诉讼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宋某与许某之间存在红砖、节能砖等建材的买卖关系,许某共欠宋某砖款136798元。许某通过顶账的方式从案外人盛鼎公司取得香榭星海湾小区#号房屋所有权。双方围绕宋某为许某出具载明“今欠到许某香榭星海湾( #楼#室一套159平方米每平米3780元)房屋总价55万元大写伍拾伍万元整”内容的欠条是否实际履行发生争议。许某一方起诉主张已经用房屋抵顶了下欠的砖款,要求判令宋某返还抵顶后下剩的房款。宋某反诉主张以房顶款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要求许某支付拖欠的砖款。诉讼期间,盛鼎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有利于许某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宋某的反诉请求,许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许某的原审诉讼请求。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1、证据采信错误。对于盛鼎公司出具的《证明》未予严格审查而予以采信错误。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明材料的具体规定而不应予以采信。法院就《证明》所做的调查笔录也未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违反法律规定。2、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二审判决仅仅基于欠条的真实性即认定砖款抵顶房款的事实存在显然证据不足。本案实际涉及了不动产权属的变动这一重大事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宋某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此外,检察机关还针对宋某提供的新证据向盛鼎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宋某从未处分过该套房产,该套房产其后进行过两次转让,但出让方均不是宋某。
审理结果
检察机关以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将案件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后,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案件的改判为宋某挽回了十余万元的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在依法维护宋某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了许某利用对方未及时收回或销毁未实际履行的协议恶意诉讼的行为。同时,该案也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服务监督工作的一个实例。宋某事后也为市检察院、承办人送来了写有“依法监督明察事实真相 呕心沥血维护公平正义”的锦旗表达感谢之情。
检察官说法
对于民间协议、债权债务凭证证明或载明的转让、转移、借贷等事实,一旦发生重大变动或消灭,出具书证的一方一定要及时收回最初的协议或凭证,或要求对方出具足以证实发生变动、失效等事实的证明。否则一旦对方持该协议、凭证恶意诉讼,将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本案虽然最终的结果体现了公平正义,但当事人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会给司法纠错带来困难,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