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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源头受理监督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发现并纠正一涉案财物扣押手续不规范问题
2022-01-1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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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1

强化源头受理监督 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受案审查发现并纠正涉案财物扣押手续不规范问题

 

涉案财物管理是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自全区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清查工作以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的日常监管,尤其是从源头受理严把入口关,通过严格“三书”比对等方式对涉案财物强化监管,确保涉案财物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查封、扣押、冻结、处理,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助推司法规范建设近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伤害受案审查中发现存在扣押财物手续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监督意见。

该案侦查机关于2021年8月2日案发后首先作为行政案件受案办理,同年10月8日立为刑事案件,2022年1月5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卷宗中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8月10日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涉案物品——作案工具进行扣押30天(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受案审查中案件管理人员在接收随案物品时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适用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作案工具的办案程序不规范问题:一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适用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涉案物品与适用扣押决定书对涉案物品扣押是两种不同形式的扣押措施,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行政案件中适用的证据保全决定,在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后应及时办理刑事扣押手续;二是适用证据保全决定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中,规定了明确的扣押期限,且本案中侦查机关适用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措施中的期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届满,侦查机关以该文书采取的扣押冻结财物措施已无合法手续;三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案中侦查机关适用的证据保全决定在案件转为刑事立案后,在证据保全期限已届满情况下,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理扣押冻结等手续。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其他办案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应当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的要求,该案中侦查机关缺少相应的扣押法律文书及清单本院发现后及时提出纠正监督意见,侦查机关采纳了本院监督意见,进行了整改

近年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履行“管理、服务、监督、参谋”职能,狠抓以点控线、以线带面建设,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一是以加强“新时代检察职能”为落脚点,履职尽责激活监督管理司法保障线;二是以畅通“案件流转”枢纽为切入点,依法规范严把案件受理入口监管线;三是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支撑点,制度保障构建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线,着力打造内外联通、服务保障的“案管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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