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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01-0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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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5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1月20日在银川市兴庆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依法监督和区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积极践行“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切实落实区委工作部署和区人大审议意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扎实推进,司法质效和公信力明显提升,检察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保障高质量发展上担当作为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642件6620人,批准和决定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4280人,不批捕236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764件7289人,提起公诉6341人,决定不起诉767人。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及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涉众型犯罪140件。坚持依法查办和宣传教育并重,把矛盾纠纷化解贯穿于司法办案全过程,有效弥合社会裂痕、促进社会和谐。对重大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1)、引导侦查、快捕快诉,依法办理了李某等人策划、煽动800余人非法集会、示威案;依法起诉韩某某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涉及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达到18.9亿元。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坚守“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底线,对所有涉黑恶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共批准逮捕涉黑恶犯罪嫌疑人179人,提起公诉涉黑案件3件65人、涉恶案件5件114人。向法院随案移送查控涉黑恶财产1.16亿元,并对罚金执行情况进行逐案监督,推动“打财断血”工作取得成效。院领导先后担纲办理了纳金宝、王兵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3.15专案)、刘柏源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29专案)、苏益雄等5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欧亚男健”专案)等5起案件。针对行业监管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0件,实现了案件清零、线索清结、行业清源,高质量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2)如期完成。

扎实服务“三大攻坚战”。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三号检察建议”(3),全力防范金融犯罪风险,依法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339件667人。坚持精准扶贫与法律扶贫相结合,深入开展因案致贫返贫人员司法救助(4)工作,向31名贫困被害人及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00余万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治理工作,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8件11人。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等专项活动,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5)案件93件,发出检察建议93份,有力督促了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证。

努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出台疫情期间服务民营经济措施,依法从快办理涉企案件,助力复工复产。在办理民营企业的案件中,综合考量企业经营实际和自首坦白等情节,依法对涉案的部分企业负责人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9人、变更强制措施1人、建议判处缓刑2人,有力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认真贯彻区委关于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措施,主动深入民营企业问需于企,邀请民企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6),征求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堵漏建制作用,针对二手车市场、娱乐场所等监管不严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份,督促行政单位依法履职,助推依法治理能力提升。

全力以赴阻击新冠疫情。面对疫情大考,我院驻村帮扶队员、党员志愿者、检察官就地转化为防疫队、网格员、突击队,共出动检力5000余人次,深入抗“疫”一线执勤值守、入户排查、宣传引导、劝导登记等防控岗位上,严防严控,向社区捐赠5万元防疫物资,切实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了检察力量。积极开展防疫用品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办理涉疫案件8件

二、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在保护民生民利上履职尽责

以检察担当助推社会治理。通过办理拖欠农民工薪资案件帮助追讨欠薪160余万元。不断优化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7)职能,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401件,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2件,检察长接待126人次。坚持“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对收到的来信来访均在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质性回复。探索多元化救助模式,将司法救助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深度融合,与相关部门会签了《关于深入开展“司法救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形成多部门联动、多元化救助工作格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机关、乡村、学校等开展法律“八进”活动280次,受教育人数达9万余人次,在“两微一端”媒体平台发布宣传信息1726篇。

以惩防并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8)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共受理涉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971件148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847件1243人,不批准逮捕580人,相对不起诉(9)122人,附条件不起诉(10)75人,实现依法惩戒和依法从宽并行。努力打造“兴未检、善协同、护未来”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探索同步审查起诉和支持起诉,做到案件审查、开庭、判决、救助“四同步”,办理全区首例跨省撤销监护权、跨省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积极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建立承办检察官指导、司法社工具体帮教、监护人监管教育的“1+1+1”工作模式,共对1600余名涉案未成年人开展亲情会见、亲职教育和精准帮教,经帮教的涉案未成年人均顺利回归社会。建成全区首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规范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不受二次伤害。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选派包括院领导在内的12名员额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讲法治课113场。建设“空中课堂”法治教育基地,实现校园法治宣传全覆盖;打造“兴庆未检小剧场”,推出138期系列宣传产品。

以办案履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积极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11)要求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的无证照经营、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办理的姬某某、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令二被告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0525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开展“保障农村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集贸市场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及时向五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检查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经营户611户次,查处取缔黑作坊4家;联合乡镇政府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警示约谈,努力消除农村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强化诉讼活动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深耕细作

刑事诉讼监督持续强化。做强“两项监督”(12),共办理立案监督(13)案件214件(其中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8件、撤案156件),纠正漏捕103人,追诉漏犯76人,制发检察建议60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3件。做实刑事审判监督(14)工作,对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案件提出抗诉38件,上级院支持35件,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15件,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3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44次。做细刑事执行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15)案件43件;对社区矫正(16)工作开展全面检察监督,发出检察建议50份。开展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监督活动,监督收监执行10人。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17)有序开展。强化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案件精准监督,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4件,支持采纳14件(法院裁定再审7件,提请抗诉市院采纳7件),法院再审改判8件。办理民事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监督案件205件,发出检察建议178份办理支持起诉(18)案件59件。办理虚假民事诉讼(19)监督案件10件,其中张某某虚假诉讼一案,经法院审理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93万元,该案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办理行政督促履职案件286件,发出检察建议282份。开展的“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对3起行政诉讼案件与法院共同开展工作,案件争议得到化解。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稳妥推进。先后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黄河干流宁夏取水工程专项整治”等8项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积极开展“等”外领域(20)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努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5年来,本院共受理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69件,立案155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93件,食品药品领域32件,“等”外领域3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55件,现已回复采纳145件并全部得到整改。办理的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辖区内企业、单位违法开凿自备井怠于履职一案系银川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在规范检察权运行上攻坚克难

积极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坚决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要求,转隶人员26人,划拨资产140万元,全力配合区委各项监察体制改革任务落实落地,顺利完成了职能部门的整体转隶。

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改革确定的检察官员额比例,完成了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等三类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科学划分司法办案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1214件。优化内设业务机构,将原有的12个科室整合为“七部一室”,合理调配办案力量,组建办案组,按照“捕诉一体”的要求办理案件,极大地提升了办案效率,“案·件”比(21)由五年前的1:3.4降为目前的1:1.09。

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2)适用工作。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委托法律援助中心为337人指定辩护律师,为1857人联系值班律师,见证具结过程,让认罪认罚的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均能获得法律帮助。经积极进行释法说理,认真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共教育、引导2770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87.94%,量刑建议采纳率96.8%,律师见证率100%。

五、坚持严管厚爱并举,在锻造过硬检察队伍上久久为功

筑根基,强化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以院党组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科务会等方式强化学习,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以邀请党校教师专题辅导、院领导专题党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检察人员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开展“党建+”活动,推进党建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了“以党建促队建、抓班子促业务”。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向区委和市院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案件92件次。

抓纪律,落实从严治检。院党组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常抓不懈。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三个规定”及区市各项纪律规定,开展纪律作风督促检查32次,节前廉政提醒30余次,落实重大事项填报400余人次,促进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建立完善制度机制33项,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开展各类警示教育活动28次,以身边典型案例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树公信,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开展情况18次;通过检察开放日、案件听证会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民营企业代表等300余人次,自觉将检察权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公开法律文书4366份,公开重要案件信息459条,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23)130次。充分借助“外脑”,邀请法学教授、律师开展专家咨询论证9次。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我们全力配合顺利完成了反贪反渎职能部门整体转隶的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司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检察权运行更加规范;立足检察职能服务兴庆区工作大局检察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社会治理、司法为民的履职能力持续提升。五年来,我院先后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全区检察机关战“疫”先进集体,控申部门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先进集体”干警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59人次;办理的3起案件入选全区典型案例、1起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我们深知,过去五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的坚强领导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有待提高;二是“四大检察”(24)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司法办案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检察干警纪律作风建设仍需加大力度。对此,我们一定高度重视,着力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总体思路及2022年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自觉担当作为,肩负起新的历史使命,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兴庆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先行区和继续建设美丽新宁夏的伟大实践贡献检察力量。

一、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新时代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一是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履行各项检察职能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高度认识和处理业务问题,让业务工作更深体现政治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二是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结合起来,与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紧密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思想精髓,从中领悟前进方向、精神力量和实践要求。三是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深刻认识监督办案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关系,把每一起案件当做“天大的事”,用心用情用力办好,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更加信任,对党和政府充满信赖。

二、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增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

一是聚焦“十四五”时期兴庆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推动兴庆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针对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和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兴庆区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三是强化监督办案,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依法惩治职务犯罪,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四是对照检察工作找差距补短板,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办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司法救助、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检察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深耕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切实增强守护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区的法治自觉

一是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效果,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二是深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质效。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三是宣传、落实新修订实施的《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依法审慎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开展好“法治进校园”工作。四是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深入推动司法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增强新时代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

一是在区委和区委政法委的重视和领导下,推动解决制约兴庆检察工作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实现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二是巩固深化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机制,加快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水平。三是认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不断健全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发挥好“指挥棒”“风向标”作用。四是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牢记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永远在路上,持续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以更有力措施抓实“三个规定”,做实过问和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兴庆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以求极致的工匠精神、高质量的检察产品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以务实的作风、扎实的举措全力以赴融入发展大局。担当实干敢作为,竭尽全力抓落实,为汇聚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的磅礴伟力贡献检察力量!


附件1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要求或认为必要,派员参加或参与侦查机关正在侦查案件中的相关工作,与侦查机关协作,引导或亲自实施侦查行为,熟悉案情,帮助固定证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等活动。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六清行动”: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清仓”行动、“逃犯清零”行动、“案件清结”行动、“伞网清除”行动、“黑财清底”行动、“行业清源”行动。

3】“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6月,最高检结合检察机关办理金融违法犯罪情况,为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4】司法救助: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5】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6】检察开放日:是检察机关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活动。主要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社区群众等到检察机关参观、听取检察工作情况、座谈交流互动等形式进行,为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和监督检察工作提供更加生动、有效、直观的途径和平台,以争取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更大的理解和支持。

7】12309检察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检察服务。

8】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9】相对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

10】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1】“四个最严”要求: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提出“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 2020年12月联合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落实食品要求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并出台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12】两项监督:指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13】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进行监督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14】刑事审判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

15】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6】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这一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7】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8】支持起诉: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

19】虚假民事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20】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法条中的“等”,就是除这些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之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

21】“案·件”比:当事人一案,经过办案机关若干程序环节,就被统计为若干“案件”,而对当事人来说还是他的一个“案子”。“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创立这一评价标准意在督导检察官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2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公检法司的职责以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23】案件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24】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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