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NG QI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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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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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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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黄金项链,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9年7月27日13时许,一名男子吴某某与朋友曾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步行街“老凤祥”专卖店挑选黄金首饰时,其朋友曾某某在柜台前看一条20.8g重的黄金项链,吴某某从曾某某手里接过去一直将该项链捏在手里,趁店员不注意后将黄金项链藏匿于手包内后逃离现场。吴某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莫与法律为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