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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一男一女因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批准逮捕
2021-04-3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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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李某、朱某某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出售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以2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和中国银行银行卡、电话卡出售给了他人。后又介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给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朱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一张电话卡进行了出售。现查明,李某、朱某某的银行卡、电话卡均被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用于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5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勇、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二人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网络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也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大量的“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为不法分子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带来便利,而且增加了追查、侦破的难度。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2019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此检察官提示广大人民群众,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贪图小利售卖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有人错误的认为自己仅仅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并未直接参与到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不构成法犯罪,殊不知实施这种行为已经成为网络犯罪链条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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