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NG QI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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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谢谢你们了,是你们明察秋毫,使我们的企业有了活下去的希望……”2019年12月23日,一封感谢信送到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检察官呼波手中。随感谢信一道而来的,还有两面送给呼波和同事马智慧的锦旗。
写信人是张某夫妇。夫妇俩经营着一家劳务公司,经常与舒某有经济往来。然而,这种经济往来却在一次诉讼后终止。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1月6日至2015年1月23日,张某夫妇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舒某累计借款493万余元。借款到期后,夫妇俩未如期还款。法院判决夫妇俩偿还舒某借款493万余元。
张某夫妇不服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随后,夫妇俩向兴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接到案件后,呼波与马智慧迅速展开调查。经过多次询问和案卷分析,检察官认为该案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她们从舒某提供的证据入手,查微析疑,不放过一处纰漏。结果发现,舒某在原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一份、借据一份、银行交易清单一张、账户交易明细11张。在银行交易清单中所列的“交易金额”一栏总计493.18万元,未能显示对方账户号及姓名,无法证明舒某向张某转账493.18万元。
另经司法鉴定,舒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据里,除了落款,其余内容并非张某夫妇所写。字迹形成时间与落款也并非同一时间(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4日,而其余字迹则形成于2016年1月前后),属于伪造。
2018年7月,兴庆区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某夫妇向舒某借款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涉嫌虚假民事诉讼,建议法院查明事实。
2018年11月,原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2019年3月,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认为,舒某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不能证明双方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原审依据伪造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致使原审作出错误的判决,因此撤销原判,并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发出后,舒某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11月22日,银川中院经审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理,该案最终获得改判,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93万余元。不仅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权威。
这只是宁夏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一例。2019年6月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把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新增长点,在全区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区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发现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3件,虚假仲裁监督案件9件,提出监督意见124件。其中,提出抗诉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7件,提出检察建议22件。抗诉后法院已改判3件,裁定再审51件,再审后已改判11件,已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21件。据介绍,2019年全区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是近年来开展效果最好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