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兴庆区院 > 案件聚焦 > 正文
以案释法丨因赌博被判刑仍不思悔改 开设赌场再入牢门
2021-01-06    来源: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1-01-06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庞某某开设赌场案判决生效,庞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04年,庞某某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于2015年至2017年间,庞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滨河大道一处平房、掌政镇某生态园、农家乐等多个地方,组织二百余人,利用骰子以摇单双的方式多次开设赌场,从中牟利。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庞某某组织肖某等人为其赌场放哨、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上收取赌资等,参赌人员将钱输完后,庞某某还大方回馈参赌人员一定数额的赌资。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赌博、开设赌场都是违法行为,害人害己。广大市民要通过自己的劳动,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赚钱,不要企图走捷径,不正当行为终将害人害己。

【编辑】:
【来源】:兴庆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