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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毒品犯罪害人害己,二男子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
2021-07-0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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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聂某某、吴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聂某某、吴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获刑,聂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6年3月份,聂某某和吴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内合租,后聂某某通过一男子购买了一万元的冰毒供自己吸食,因该冰毒质量不好,双方退货退款。2016年3月8日下午,聂某某将透明自封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装入纸盒内,让吴某某将纸盒送往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指定地点,吴某某明知纸盒内装有冰毒,仍送往指定小区并藏匿。公安民警在吴某某取毒资时将其当场抓获,并查获冰毒净重50余克。

普法小贴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为此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一列法律、法规,对毒品种植、制造、运输、使用、管理都作了明确的、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持有、保存毒品的行为均违法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而且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随时可能流入社会,危害他人的健康。为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治,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予以惩治。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三不”微倡议:

不轻视:认识毒品的危害性,发现身边有贩毒、吸毒现象及时举报。

不好奇:千万别因一次“尝试”而毁掉美好人生。

不沾毒:远离毒品,是对自己的爱护,也是对家人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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