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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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对2018年宁夏首例伪造货币案提起公诉。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具有强制流通力。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的唯一印制和发行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负责制造和发行人民币。但是,为了快速轻松赚钱,一群年轻的九零后相约到银川,秘密开始了假币的制造与销售……
2017年8月,1996年出生的宁夏藉男子马某某(网名“辉夜”)在腾讯QQ群中通过聊天认识了同为九零后的、湖南藉男子何某某(网名“彼岸花”)、河南籍男子张某某(网名“齐郡郡主”)、四川籍男子樊某某(网名“梦中见”)。因四人均加入了不同的“纸界”QQ群(制造假币的群),在群内了解到南方制售假币的人员已被警方抓获,马某某遂提议其家乡宁夏从未有制造假币的“厂家”,提议来北方发展,四人经商议决定,如果条件适宜就来宁夏银川市制造假币并出售牟利。2017年9月,何某某按约定最先来到银川察看环境是否适合生产制造,后与宁夏本地人马某某使用不知情人员的身份信息在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苑小区租下一居民房作为制造假币的窝点。后樊某某将懂制假技术的表哥吴某某和自己的侄子(姓名不详)也一起叫到银川参与制假,随后张某某也携带笔记本电脑来到该制假窝点。樊某某、吴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工配合,使用假币电子模板、油墨、纸张、电脑、打印机、裁纸刀、印章等工具、设备制造假的10元、20元、50元、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为了便于销售,制造的面值以10元、20元的小面额纸币居多。按照分工,将制造好的假币交由何某某、张某某、樊某某、马某某利用QQ和微信进行销售,对于10元假币以1.5元到2.5元的价格出售,20元的假币以2至3.5元的价格出售,50元及100元假币以10元价格出售,并通过圆通、韵达等快递公司,使用捡来的身份证、冒用他人的名义向买家寄售所制造的假币,并利用微信或支付宝收取货款。六名制造假币的年轻人尝到来钱快的甜头后,为扩大生产,决定另外租赁房屋并增设生产设备,设置两个窝点分派人员进行制造与销售。2017年10月,马某某等四人,将制假窝点搬至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另行租赁的银川市兴庆区春雅苑小区的出租房内继续制造、销售假币,并将设备由1台电脑、5台打印机增加至4台电脑、15台打印机,安排何某某、张某某二人继续留在西夏区同心苑小区出租房负责假币的加工销售。2017年11月中旬,该组织因发现被人盯梢后匆匆散伙,对设备及剩余假币进行分配后各自离开银川。吴某某、樊某某将1台台式电脑、12台打印机从银川托运至四川省成都市的出租房内继续制造销售假币。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中旬,该组织平均每天制造假币1000至2000张,共向安徽、北京、福建、甘肃、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天津、云南、浙江、重庆等28个省市出售发送假币,期间每人平均获利2万元。
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日,经过宁夏、河南、成都、湖南警方的配合,上述人员均被抓获归案。抓获马某某时,查获其藏匿的疑似人民币1324张,总计面额66200元;抓获樊小彬时查获疑似人民币7412张,总计面额165850元;抓获吴飞时,查获疑似人民币2625张、总计面额47620元,同时查获制假电脑2台、打印机12台以及制造假币的工具和材料。上述疑似人民币给鉴定均为假币。
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我国,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或币量在200张(枚)以上,即构成犯罪,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马某某等六名90后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两人另案处理),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他们伪造货币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