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西夏区院 > 典型案例 > 正文
盗窃电缆可能构成非法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19-03-0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19-03-01

20189月,李某和王某是从事光缆架设的工作人员,一日,二人在工作中发现一处较为偏僻的地方有废旧的电缆,二人便私下商量将该处的废旧电缆盗走后变卖。当晚,二人驾驶载有工具的施工车辆将架设在电线杆上的的通讯电缆用剪刀剪断后盗走(被盗电缆总长度约180米,直径约3厘米,型号为400对通讯光缆)。后其中一人将被盗电缆线运至宁夏灵武市灵州花园附近一废品收购站以423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二人分摊。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150米,价值为4350元。中移铁通银川分公司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电缆行为造成网间通信中断(两日内累计40小时),预计抢修费用总价为:77247.96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共财物价值43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应以破坏电信设施罪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按照量刑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