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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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犯罪嫌疑人戴某在宁夏大学新华学院上学期间,以上网为由借用同班同学朱某的身份证,借到朱某身份证后未去网吧上网,而是用朱某的身份证在中国移动营业厅办理了电话卡及一张国有商业银行储蓄卡,在柜面开通该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后返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办理完所有准备手续后将身份证还给被害人朱某。
2018年5月,朱某准备购买商品住房,在银行贷款时银行查询到朱某存在逾期贷款,不能办理住房贷款手续。原来戴某使用以朱某的姓名办理的银行卡及电话卡后手机登陆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贷款5998元供自己消费,所贷贷款未还款,才造成朱某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导致朱某无法进行住房贷款。
释法:盗用身份证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身份证件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用身份证件、入户盗用身份证件、携带凶器盗用身份证件、扒窃公私财务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戴某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已被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