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2025年05月14日 | 星期三

2025年5月14日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西夏区院 > 典型案例 > 正文
银川一女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检察官:这种行为违法,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019-07-2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19-07-25

案情回顾
  7月16日,宁夏银川市一辆公交车正常行驶中,有名女乘客突然大哭,并冲到司机旁抢夺方向盘,大声喊道:“要死大家一起死。”驾驶员及时停车报警,车上未发生乘客受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该女子控制带走。
  事发9点17分,该快速公交发往化肥公交车场,当车辆行驶到南门广场过红绿灯起步时,突然坐在第一排的一位女性乘客猛然抢夺方向盘,口中喊着“要死大家一起死……”,驾驶员纳明沉着冷静,按照公司培训规程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停车报警,疏散安抚乘客,并及时上报公交公司。五分钟后,中山南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女子控制带走。

处理结果
据警方调查:涉事女乘客今年31岁,因不服法院判决,情绪激动,多次扬言在公共场所纵火,7月15日凌晨与家人失联,民警多方查找未果。
目前涉事女子已于7月16日晚间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说法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醒,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提醒大家遇事要冷静,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

法律延伸: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两高一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2019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