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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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乐与妻子程芬在旅游期间因乘坐在“慕慕网”订购的巴士而双双受伤,夫妻二人将北京慕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青岛一帆风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一帆风顺公司与慕慕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原告胡乐、程芬诉称,二人在慕慕公司经营的“慕慕”网电脑端预订了“丽江至泸沽湖往返巴士服务”,网页显示该服务的供应商为“慕慕直销”。两日后,二人乘坐预订的巴士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经交警队认定,该巴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二人为治疗支出了大量费用,因身在外地、情况危急,多名亲属为赶赴云南支出了交通费。故诉至法院,要求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0万元。
被告慕慕公司辩称,慕慕网是第三方平台,胡乐、程芬所购服务系一帆风顺公司销售。胡乐、程芬在注册用户时,已经确认慕慕公司在用户协议中作出的免责声明,即“网站中所展示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旅游服务商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旅游服务商自行负责”“慕慕网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旅游产品或服务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交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慕慕公司在胡乐、程芬所购服务的订购页面已经展示服务供应商为“慕慕直销”,并展示了一帆风顺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的协议,名为“慕慕直销”的店铺是由一帆风顺公司经营的,一帆风顺公司才是预订服务的责任主体。
被告一帆风顺公司辩称,一帆风顺公司受千路公司委托、显名代理其旅游服务,在“慕慕网”通过名为“慕慕直销”的店铺销售了程芬所购旅游服务,一帆风顺公司与千路公司已明确约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投诉纠纷,由千路公司承担。相应旅游服务系使用程芬账户订购的,因此一帆风顺公司仅与程芬订立了预订服务合同。一帆风顺公司在订购页面已经清晰展示“千路”的商标及千路公司的名址,遭遇交通事故后,千路公司的经营者已出面处理并为胡乐、程芬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胡乐、程芬应当知悉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系千路公司。即便千路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千路公司仅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乐、程芬通过慕慕公司经营的“慕慕网”电脑端,预订了“丽江至泸沽湖往返巴士服务”,并向慕慕公司支付了260元。涉诉服务的订单详情显示:该服务的供应商信息为“慕慕直销”,联系方式为“慕慕网”的客服电话,订单详情页首部有“千路”的徽标。另,该订单使用程芬的“慕慕网”账户预订,订单列明游客为胡乐、程芬,取票人为程芬。两日后,胡乐、程芬在乘坐涉诉车辆旅行时,涉诉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员蒋某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涉诉车辆撞到水泥挡墙。经交警队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乐、程芬为共同出游订购旅游服务,并已在订单中列明接受服务的游客为胡乐、程芬两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胡乐、程芬共同做出意思表示并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胡乐、程芬系使用同一账户、预留一人联系方式下单,但上述做法系便利网上订购的惯常方式,考虑到胡乐、程芬的身份关系,上述订购方式尚不构成否定胡乐合同相对方资格的充分证据。
涉诉服务的订单详情页虽可见“千路”徽标及千路公司的版权信息,但供应商信息处明确列明“慕慕直销”,供应商联系方式亦为“慕慕”网客服电话。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直销”即生产者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把商品卖给消费者之意,结合胡乐、程芬将服务对价交付慕慕公司的事实,应认定涉诉服务合同名义上的相对方为慕慕公司。以网上下单方式订立的合同缺乏完整的合同文本,但不宜将辨识合同主体及其背后商业模式的义务强加于普通消费者,即便慕慕公司曾在网页展示一帆风顺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展示方式并非消费者下单时必然可见,且相对于明确的供应商信息,营业执照的展示尚不足以推翻慕慕公司订立合同的外观。
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均认可“慕慕直销”系一帆风顺公司经营的店铺名称,则涉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为一帆风顺公司。一帆风顺公司经慕慕公司允许借用慕慕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与慕慕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则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应就涉诉服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帆风顺公司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另案处理。即便千路公司确为委托人,胡乐、程芬选择其受托人(即一帆风顺公司)作为相对方主张权利亦无不当。
一帆风顺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致使胡乐、程芬遭受人身伤害,已经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