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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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眼的“微腐败”也能酿成“大祸害”
讲述:霍成茹 整理:刘冰 简洁
“请法庭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希望能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庭审中,北京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台原科员刘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近年来房产交易持续火热,来北京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的人络绎不绝,登记办证往往需要长时间等待,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抵押担保公司人员为了加快办理进度,动起了“歪心思”。他们先是找到该中心咨询台协助刘某工作的几名保安,企图有偿“加塞”,几名保安又找到刘某,请求刘某帮忙,并给刘某一定的好处费。从2015年12月开始,刘某从最初帮助“加塞”人提前取号,或者向其同事“打招呼”,帮忙“加急”办理业务,并收受保安提供的好处费,发展到后来“明码标价”,根据办事的难易程度收取从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截至2018年8月,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刘某先后收受该中心保安提供的好处费近200次,金额合计30余万元。
调查初期,刘某心存侥幸,曾多次找到几名涉案保安订立攻守同盟,试图以向保安“提供借款”“出售画作”等借口掩盖受贿数额。在被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及被逮捕后,刘某均坚称首次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刘某的供述也反复不定,所供述的犯罪金额与几名涉案保安供述的并不一致。我们对证据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查,一方面以涉案保安为突破口,详细查明刘某试图串供的事实,另一方面将刘某在案发期间的每一笔交易金额均进行了证据比对,通过书证与相关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确定了其受贿的具体金额。
在后续讯问过程中,为打消刘某的侥幸心理,我们将相应的客观证据对刘某逐一进行开示,抽丝剥茧般揭开真相,有力地否定了刘某所谓“提供借款”“出售画作”的辩解,并反复释法说理告知刘某在首次供述中,仅供认了其极少部分受贿数额,与审查认定的数额相差十几倍之多,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之后,我们加强教育转化,促使刘某真诚认罪悔过。2019年5月1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本案中,刘某等人每一次貌似不起眼的“微腐败”行为,后果却不“微”,如果不对此类犯罪及时查处,将导致这种腐败问题愈演愈烈,直至酿成“大祸害”。我们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在权力面前,须心存敬畏,审慎用权;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在利益面前,须行有所止,勿以恶小而为之,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
此外,我们建议:预防此类“微腐败”犯罪,相关单位一要全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腐败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要规范不动产登记各环节管理秩序,加强事前防范,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和滋生腐败的“温床”;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净化执法环境,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办好群众的身边事,做好群众利益的守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