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两家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存在对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遂依法向两家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随后收到了两家法院的书面整改回复,表示接受检察纠正意见,并下发了补正裁定,重新确定了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
这两案的缓刑考验期均横跨了一个特殊的时间点,即十一国庆假日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两家法院共同存在的错误就是未对恰逢节假日的上诉期进行正确的顺延,导致在判决还未生效之时就开始计算缓刑考验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节假日期间刑期的计算比较容易出现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问题,而此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无疑再次提醒了法院应重视缓刑考验期计算的严谨性,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确保了刑罚执行的依法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