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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公益诉讼力促林木保护
2021-06-0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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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森林资源是地球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在祖国的相对干旱的西北地区,它还能起到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和减轻干旱、风沙等自然灾害等作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而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如果为了一己之私损害生态环境,不仅需要负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发现,西夏区北郊水源地内二十余棵树木被砍伐,十余棵树木的树皮被蓄意“环剥”破坏,北郊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针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检察人员及时固定证据,对现场遗留的“伐桩”直径进行了拍照、测量,联合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看砍伐林木现场,并召开联席座谈会,明确行政机关主体职责,讨论调查方向及被“环剥”林木施救措施。   会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作并公开送达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议其对砍伐、破坏林木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同时督促其建立保护林木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加强林木资源保护宣传工作,防止砍伐林木事件的再次发生。目前,相关行政机关正在积极进行调查、整改,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下一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公益诉讼工作,通过聚焦老百姓最关心的“生态环境保护”、“舌尖上的安全”等系列公益诉讼活动,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用实际战果检验教育整顿质效,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提醒:

如果确需砍伐树木,一定要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否则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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