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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实施细则(试行)
2018-07-1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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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促进检察机关干警履职尽责,提升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确保问责有据,问责有效,追究有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违反本实施细则所列行为,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依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追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依照有关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问责对象:
(一)本院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与本院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三)接受本院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问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推进工作中执行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领导班子集体违规决策造成损失的;
(二)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议事规则决策造成损失的;
(三)对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和西夏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工作安排以及本院党组有关决定执行不力的;
(四)工作拖沓、效能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执行正常公务的;
(六)不负责、不尽职,延误工作的;
(七)拒不执行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认真执行网上办案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工作协调配合中,牵头部门不主动协调,配合部门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十)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躲避、推脱,或者以搪塞、欺骗的方式对付群众,以及对群众的合理诉求拖延、不及时办理的;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篡改、造假个人资料,骗取荣誉、获取好处,以及为他人提供虚假证言、证物的; 
(十二)工作中存在编造、夸大成绩,歪曲、粉饰问题等情形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制作、保存检务信息的;
(十四)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的;
(十五)其他执行不力的行为。
第四条 疏于内部管理,有下列于为之一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予以问责: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政策相抵触的;
(二)监督检查不力,违纪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的;
(三)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或者瞒报数据、骗取荣誉的;
(五)未尽管理职责,造成车辆、设备等公共财物损坏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务管理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旅游或者以考察为名游山玩水、在学习、培训中延迟返回或绕道返回的;
(七)本院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行为、质量问题或者造成浪费的;
(八)对财政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九)敷衍应付监督检查或干预、不配合案件查处的;
(十)违规聘用、录用、调动工作人员的;
(十一)答复解释违背法律、政策的;
(十二)其他疏于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对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予以问责:
(一)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二)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三)批准逮捕后被公诉部门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或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四)变更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潜逃的;
(五)对法院判决该提起抗诉而没有提起抗诉被上级纠正的;
(六)出庭支持公诉时言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案管中心发出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未按时整改回复,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规限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违反诉讼程序或者执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举报控告材料或者其他案件材料、扣押款物遗
失、毁损的;
(十一)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者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十二)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引发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
(十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一月累计5次以上或者请假逾期不归、旷工每次超过3天的,经函询约谈后仍没有改正的;
(四)工作日中午或工作期间饮酒的;
(五)不遵守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迟到、早退5次以上的;
   (六)会议组织、会议文件出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道德行为失范,损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不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公务员道德准则的;
   (二)不遵守公共秩序、举止不端、言行失德的;
   (三)在办公场所吵闹、互殴,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造谣生事、搬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影响团结的;
   (五)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洁,经规劝不改正的;
   (六)其它道德行为失范的行为。
第七条 在社会生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不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协议、仲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二)在办理个人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虚假证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拒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贷款或拒绝履行为他人担保应承担的责任的; 
(五)在被处理违规事项时,态度蛮横,拒不接受的; 
(六)其他损害公序良俗的个人行为。 
   第八条 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
(二)效能告诫;
(三)诫勉谈话;
(四)年度考核扣分;
(五)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公开道歉;
(七)通报批评;
(八)调离岗位;
(九)暂停职务;
(十)建议免职;
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问责的方式:
问责实行责任顺查和倒查两种方式
(一)给予警示谈话、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年度考核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公开道歉等问责种类的,直接处理问责对象;
(二)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等问责种类的,实行问责倒查追究,上追两级,在对直接责任人问责的同时,应对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问责。
(三)对部门负责人、员额检察官进行问责,给予“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下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提出意见后,院党组作出问责处理决定;给予“调离岗位”、“暂停职务”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提出问责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报相关部门备案。给予“建议免职”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提出问责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对其他工作人员问责处理的,由纪检监察组提出问责意见,院党组研究决定。
(五)对部门问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应由本部门问责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六)2人或者2个部门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需要问责的,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别予以问责。
第十条 问责的权限:
(一)问责由院纪检监察组组织实施。 
(二)问责对象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问责或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三)按照管理权限应予以问责而不问责的,知情人员可直接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从重问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部门及工作人员问责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予以调查核实,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信;
(三)纪检监察组集体讨论后提交院党组研究;
(四)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违反《问责办法》行为的,下达《问责决定书》。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认定事实、问责适用条款及问责种类、问责机关等。作出“公开道歉”问责决定的,要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并报送银川市检察院纪检组和西夏区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问责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组应当建立问责文书档案。
第十六条 问责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和公务员实绩考核。具体量化标准由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部门被问责的,作为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扣分的依据;工作人员被问责的,作为个人和部门实绩考核扣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部门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或者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问责5人次以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 对给予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暂停职务、建议免职问责的人员,部门和个人当年一律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列未尽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问责的,从其规定。问责方式适用第八条所列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夏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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