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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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目 录
1. 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干警四条禁令”
(1998年4月) 1
2. 检察机关办案纪律九条硬性规定
(1998年5月) 1
3. 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 (即 “八要八不准”)》(试行)的决定
(1989年11月25日) 2
4.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989年11月25日) 3
5.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十个严禁”要求
(2009年2月) 4
6.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2005年10月28日) 5
7.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试行)
(2005年10月28日) 5
8. 关于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通知
(2004年11月16日) 7
9.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
(2010年5月31日) 9
10.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2005年5月13日) 11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12
12. 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
(2011年2月14日) 14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十项规定
(2004年12月14日) 15
14.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
(2000年2月22日) 17
中央政法委员会“政法干警四条禁令”
(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 绝对禁止接受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 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 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检察机关办案纪律九条硬性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
一、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二、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严禁超期羁押;
五、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提讯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六、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察手段;
七、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
八、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九、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 (即“八要八不准”)〉(试行)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89年11月25日)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检察人员严肃执法,完成各项检察任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和颁布《检察人员纪律》(试行),即“八要八不准”:一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二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三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四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五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六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七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八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检察纪律。各级检察院要加强检察纪律教育,做到人人明白,个个牢记,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三、广泛宣传检察纪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纪律广为印发,在检察机关各个办公处所加以张贴,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检察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贯彻执行检察纪律情况的检查,对模范执行检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表彰;对违反的必须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总结执行检察纪律的经验。各级检察院每半年要认真检查一次执行纪律的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检察纪律落到实处。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监督、检查执行检察纪律的工作,由各级检察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进行;对于违反检察纪律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错误,要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十个严禁”要求
(二00九年二月)
2月13日至14日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召开。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莫文秀在讲话中提出了对各级领导干部“十个严禁”的要求,并希望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严格执行。
“十个严禁”的具体内容是:
(1)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3)严禁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4)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5)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
(6)严禁违规建房、超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
(7)严禁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8)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
(9)严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10)严禁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三、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四、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六、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处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为认真贯彻《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严肃检察纪律,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六个严禁”规定。凡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领导干部碍于亲情、友情及其他人际关系,接受亲友或其他关系人的请托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领导干部因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而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领导干部为本单位、本部门及其他小团体利益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或指使、暗示、默许其下属人员违法违规办理案件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五、领导干部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直接或间接干预案件查办工作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六、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而向相关领导送钱送物,或非法收受、索取下属人员钱物而为下属人员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七、领导干部为谋求职务或职级晋升,找相关领导或部门进行不正当活动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已经提拔任用的免去提拔的职务;原在重要岗位的予以调整。
八、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用干部的,其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九、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二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领导干部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宴请、礼物、娱乐活动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一、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十二、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虽构不成撤职以上处分,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免去其现任职务。
十三、对违反“六个严禁”规定的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处理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处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由政工部门提请有关机关决定。
十四、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六个严禁”规定并触犯党纪的,可以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关于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处: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并对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明确提出了以下六条要求:(1)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2)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办案;(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利益;(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吃请和礼物;(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六条要求”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六条要求”的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反腐倡廉教育是拒腐防变的基础性工作,是纪律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调要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表彰勤政廉政典型,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机关党组织、政工等部门,认真抓好“六条要求”的学习,抓住权力观教育这个核心,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要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纪律条规,提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的自觉性。要将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六条要求”的典型案件作为反面教材,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严格自律。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六条要求”情况的监督,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关键。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把党内监督与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配合政工部门,加强对“六条要求”的宣传,将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置于人民群众和广大检察干警的监督之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六条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六条要求”的贯彻执行。
三、严肃查处违反“六条要求”的案件,切实维护检察纪律的严肃性。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违反“六条要求”的领导干部,要坚决从快从严惩处,决不姑息迁就。今后,下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六条要求”的案件线索,必须及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立案查处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六条要求”的案件,必须层报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备案。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此类案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参办、提办或决定异地交办。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
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经高检院党组第十一届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转发至辖区每一个基层检察院,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
一、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六、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 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
(2009年1月21日)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关于印发《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
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严肃检察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和检察机关《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现予印发。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规定和要求上来。
《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重要讲话和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严格执行党中央有关廉洁从政、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强作风建设,反对铺张浪费,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部公务活动和相互交往中的重要纪律性条规。各级检察机关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事关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事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行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要求上来,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落实。
二、明确要求,严肃纪律,确保令行禁止。
《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纪律条规。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高检院机关要以身作则,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严于律己,从严要求,坚决执行,切实维护检察机关形象和公信力。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到下级检察院执行公务、接待下级检察院到上级检察院执行公务以及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都要主动相互提醒,遵照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自觉做到不请、不送、不吃、不收。对规定情形中未能拒绝的馈赠,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登记上交。
要严明纪律。本规定下发后继续违反的,对请送方和接受方一律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规定从严进行处罚。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从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规定的落实。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落实本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任务,纳入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像抓执行“禁酒令”一样,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规定落实。纪检监察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经常性的教育和检查。特别是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通过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对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检察机关落实和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严禁检察机关在内部公务活动和交往中 用公款请客送礼的规定
一、严禁以节日、庆典等名义和借会议、培训、考察、学习、评比等活动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馈赠。
二、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赠送或接受礼金和用公款购买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严禁安排、接受超标准的宴请接待和到上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安排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严禁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 外出执行公务十项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纪字(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十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十项规定
为促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发挥领导机关的模范带头作用,特就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准违背组织原则发表个人意见以及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形象的言论,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媒体采访、参与撰写文章和书稿。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办案,不准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准打听与本人公务活动无关的案情。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检察工作秘密。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打招呼,为本人和亲友谋取利益。
五、不准要求超标准接待,不准到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参加公款支付或影响公务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活动的钱物和宴请,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按规定上缴。
七、不准因个人私事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索要或借用通讯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不准让任何单位用公款或与公务活动有关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八、不准借外出执行公务之机绕道旅游或参加影响公务活动的观光游玩。
九、尊重下级检察院和地方有关单位的同志,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准盛气凌人、口大气粗。
十、不准携带与公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发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要及时向中央纪委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反映。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廉洁从检十项纪律》是高检院机关“三讲”教育整改阶段,对高检院机关干部提出的纪律要求。高检院党组认为,这十项纪律不仅适合于高检院机关,而且也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是检察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落实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坚持从严治检的一个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执行十项纪律同落实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结合起来,加强教育,严格监督检查,违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实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决定
为从严治检,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检院各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廉洁从检十项纪律》:
(一)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二)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三)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五)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六)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七)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八)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九)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十)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二、对违犯《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行为,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四)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支付有关费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五)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六)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违犯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七)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经批评仍违犯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八)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的,按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对违犯《廉洁从检十项纪律》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并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深入开展教育,切实抓好落实。每个干警和职工都应做到人人明白,条条牢记,严格遵守。
四、各部门、单位每半年应利用民主生活会对《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向机关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对模范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违犯的,要按照本决定和有关规定严肃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