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XI XIA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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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未检 守护明天
——浅议强化基层检察机关未检职能作用的路径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不仅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更是衡量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日益重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是唯一参加未成年人司法全过程的部门,应当从国家长久稳定、社会未来发展、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看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检职能的充分发挥,将有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而推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
一、新时代未检工作面临着新形势
1、人民群众对未检工作提出新要求
当前,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高度关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困境儿童等关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事件,频频成为社会热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多元化趋势,一些过去只有成年人才实施的犯罪,如贩毒、绑架,甚至邪教犯罪,也出现未成年人的身影。人民群众不仅要求处理好个案,更希望在制度上提供司法保障,这些都要求未检干警过硬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较高的社会工作能力。
2、执法现实对未检工作提出新问题
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执法机关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特殊办案制度。但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和自觉实践,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就案办案问题突出、社会调查少、听取律师意见少、指定辩护走形式、犯罪记录封存执行不严等现象的存在。如何确保未检工作的时效性,给未检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
3、司法体制改革对未检工作带来新课题
检察机关职能转隶后,未检作为检察机关职能之一的重要性就显得更为突出。改革后,根据高检院的统一要求,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四大检察”都涉及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以及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这为未检工作探索新的工作方向带来新的课题。
二、新时代未检工作的检察职能与定位
(一)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独立业务
1、未成年人检察不同于刑事检察,具有特殊政策和程序
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性体现在:一是对象特殊。未成年人缺乏辨识与选择能力,犯罪行为往往是各种不良因素、制度缺陷、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若一味坚持传统打击理念,有可能将其推到社会对立面,丧失教育、感化、挽救良机。二是政策特殊。特别程序不是以惩罚为首要目的,而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三是职能特殊。未检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在传统的司法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四是方法特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能只负责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还必须在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监护条件等信息的前提下进行帮教,工作中更加注重双向保护理念,既要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2、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创新特质和创新发展空间
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从探索至今已经走过30多个年头,已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但受制于发展时间较短、思想不够重视、研究不深入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我国未检制度仍存在很多问题,距离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尚有一定差距,主动发挥的空间较大。例如:对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综合保护机制、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强制亲职教育等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3、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是履行“四大检察”职能的唯一部门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非仅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而是要履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是一项业务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因此,须由过硬办案能力和沟通能力的检察人员成立专业队伍履职,才能确保未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推动共建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须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立足案件,从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联动多部门合作共建。
2、共享共治者。检察机关与各部门在合作共建中,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共享专业资源,共同构建综合治理体系。
3、监督维护者。通过联动多部门完善专业人才的培育、干预标准的建立、协作平台的建设、运行机制的完善,形成共建共享共治共赢平台。
三、现阶段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未检工作力量薄弱
面对业务类型多、工作模式新、特殊程序繁杂、部分工作标准尚不明确的现实情况,未检工作人员需要付出很多精力进行探索和学习,相较于一般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检工作人员要拿出几倍于办案时间,甚至是工作日外的时间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挽救,这种付出需要更加充足的人员力量来支持。
(二)未检专业队伍亟待建立
未检队伍既要具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业务能力,还需要具备“教育挽救”和“保护救助”两项核心业务能力,需要对心理学、教育学、伦理学等领域都有一定的知识涉猎和实践经验,而现行检察官的专业要求是法学,这些能力的提升就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和实践。
(三)心理测评应用及社会调查不够充分
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未检工作需求而设计的心理测评系统,加之受前两个因素制约,在目前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尚没有开展更加专业化、更具针对性的心理测评及疏导工作,检察职能的延伸工作未能充分展开。
(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机制尚未完善
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未检工作“惩、防、教、治、责”的五字要求,各地探索、总结了行之有效、可复制的经验,如积极筹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中心,积极建立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多方联动,构建综合、立体、动态的帮教和预防体系等,但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机制尚未完善,不利于未检工作的全面开展,亟需在国家层面建立相关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严密的防御网。
四、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未检职能作用的路径
(一)立足本职,做优刑事检察
一是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低限度零容忍,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引诱、胁迫、组织未成年人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未成年人慎捕慎诉少监禁;对于实施严重犯罪、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人,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强化教育矫治工作。规范未成年人保护处分、亲职教育、帮教考察等工作,提升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三是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最大限度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回归正常。
(二)深挖线索,做强法律监督
一是全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牢牢把握“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紧密结合未检刑事案件办理,借助办案优势来推进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刑事案件办理挖掘犯罪背后原因和线索,核查涉案未成年人人身权、抚养权和监护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涉未民行监督工作。
二是开展涉未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向刑事执行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涉罪未成年人分押管理,积极开展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
三是落实派驻公安机关未检工作室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常态化全过程监督,通过统一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三)延伸触角,做实犯罪预防
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注重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一是做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工作。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配合,围绕校园安全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查询、开展法治教育、联合监督检查、制发检察建议等措施。二是推进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建立跨部门合作支持机制,同团委等部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构建看守所、学校、社区、企业、社会、网络多位一体的复合型精准帮教体系,构建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三)创新思路,做精法治教育
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可采取法治讲堂、模拟法庭、参观法治教育基地、展板展示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学校、幼儿园、农村、进家庭等宣讲,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提升法治教育的工作实效。
(四)多方联动,做好社会治理
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影响校园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暴力音像制品、网络游戏、网吧、歌舞厅违规经营、使用童工等可能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公益诉讼形式,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治理,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按照“惩、防、教、治、责”五字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