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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9-07-02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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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被告人徐某某、徐某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原生植被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近日,惠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法院同时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徐某二被告共同赔偿被占用林地修复费用438479元,负担鉴定费5200元。这是石嘴山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34月至20174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驾驶车辆定期填坑、洒水、修整三条道路,非法占用国有林地178.02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供过往大货车绕行收费站和超限超载检查站,并对过往大车收取过路费。经过往大货车长期碾压,林地原生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丧失生长条件,且易引发水土流失、山体滑坡等灾害,严重破坏国家林地资源。经鉴定,涉案土地总面积为218.84亩,其中未成林地1.75亩,宜林地153.51亩,灌木林地13.12亩,无立木林地9.64亩,非林地40.82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

20181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惠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门经审查发现这一公益诉讼线索,遂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178.02亩,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林地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损害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四合木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鉴定,涉案林地所需修复费用共计438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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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