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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
2018-06-2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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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1月29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学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4年工作情况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区、市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执法办案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办公办案信息化、检察管理科学化、文化育检特色化五项重点工作,全市检察工作实现了新发展。

一、狠抓执法办案,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统筹办案规模、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全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

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的犯罪。全年共办理公安等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555件2280人,同比上升11.3%。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131件2840人,同比上升16.5%。切实加大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批捕制假售假、合同诈骗、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3人、起诉71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刑事犯罪。对吉新奎等22人、荣国民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重特大案件实行专案专办、挂牌督办,遏制涉黑涉恶犯罪势头,增强群众安全感。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着眼于挽救教育、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对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165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2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努力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大力推进服务型窗口单位建设,完善12309举报电话、网上信访、来信、来访“四位一体”举报体系,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和申诉。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581件次,受理不服法院刑事裁判申诉案件23件、国家赔偿申请6件,对20名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坚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并重,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推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下级院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撤案、不起诉报上级院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等工作机制,持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全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82件124人,大要案58件,占立案总数的70.7%,同比上升18.4%。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8件101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件2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700万元。着力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业化、社会化。对全市重要行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和预防巡查。探索开展专家预防咨询,组织开展生态移民安置区住房工程和危房改造资金管理等专项预防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53件次。充分发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区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160批次、2万多人到基地接受警示教育。

坚持办案质量和效率并重,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明确提出“两杜绝、两严控、两提高”的目标和要求,倒逼办案人员全面强化办案责任、提高办案能力,确保严格公正司法。在审查逮捕环节,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664人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环节,依法对45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制定下发《银川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轻刑快办工作机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平均办理时间与2013年同比压缩1/3。

二、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认真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严防冤假错案,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6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9件,同比上升254.5%;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50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48件,监督撤案率为98%。纠正公安机关漏捕88人、漏诉25人,同比分别上升51.7%和19%,努力做到不枉不纵。对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违法侦查行为,依法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提出纠正意见48件次,同比上升50%。

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1933次,依法提出量刑建议1425人,法院采纳1165人,采纳率81.75%。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认真审查法院判决及裁定,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17件, 法院审结1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12件。规范二审监督工作,出席二审案件开庭111件,加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全面监督。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审查监管部门提请减刑1406人、假释10人、保外就医12人,纠正执行不当8人。认真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对237名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程序进行核查,成功劝返和抓捕5名逾期未归的监外执行人员。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专项检查活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21份。

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受理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26件,依法提请抗诉18件。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8件,对执行案件中存在的不当情形提出检察建议68件,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加以解决。积极开展督促起诉工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收回拖欠土地出让金、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园林绿化费等国有资金2170余万元。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全市89家行政执法单位实现网络对接、信息共享,对已录入的3503件行政执法案件实现实时、动态监督。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工作,对10家行政执法机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以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基础性、机制性、规范化建设。

“三基提升工程”为抓手,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基本规范提升工程”,加强执法办案机制建设。按照反贪污贿赂、侦查监督、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九大业务类别,组织编写了银川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系列手册,进一步明确、完善了执法办案各个环节的职责要求。实施“基本技能提升工程”,加强执法办案能力建设。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岗位练兵,部署开展全市检察机关第一届检察业务技能竞赛,分业务部门、办案环节、执法岗位等13个类别,坚持全员参与、赛训结合、以赛促训的原则,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有效破解检察干警能力提升的“瓶颈”。实施“基本素养提升工程”,加强执法素养培育。坚持检察队伍职业化方向,从培育干警的执法理念、习惯、行为、方式等细节抓起,通过组织举办分类培训、专题讲座、案例教学、典型案件观摩评议等活动,进一步强化干警的执法责任、执法素养。

以全面推行案件统一管理为重点,大力强化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严格实行案件统一管理。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办案平台,确保所有案件全部、全程、统一录入,所有人员系统内办案,所有文书系统内生成,所有审批系统内实现。全年共在系统内录入、办理案件6434件。将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作为执法办案主要约束性指标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对办案部门、办案人员提出口头预警通知420件,发出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72件,及时发现、解决执法不规范问题。做实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严格案件评查标准,在自评、互评、交叉评查的基础上,建立第三方评查机制,聘请法官、律师、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及退休检察官开展案件评查。全年共组织评查重点案件811件。评查结果录入干警执法档案,与绩效考核、检察官等级晋升挂钩,倒逼检察人员严格司法、规范执法。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以案件信息、办案程序、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为重点,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时限、责任部门。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市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796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5篇,公开法律文书204份。

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检察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查摆出的4个方面22个具体问题边查边改,制定26项整改措施。坚持经常性纪律教育不放松,不定期组织开展检务督察和执法执纪检查,及时纠正执法不公不廉问题。高度重视基层检察院建设,落实基层检察院“一把手”向市院党组述职述廉制度,加强对基层院“一把手”权力运行、执行上级院工作部署等情况的督查、检查。

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7次,对人大常委会关于查办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的审议意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办理。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赠送工作专刊等形式,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律师在诉讼中的监督制约,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一年来,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不少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司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在个别案件、问题的处理上,严格司法与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把握还不到位,服务意识还不强。二是司法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针对性、实效性还不够。引导侦查取证、审查运用证据、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有待增强。三是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要求还有差距,专家型、骨干型人才培养亟待加强。四是检察业务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程度还不够,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文明,与人民群众对严格公正司法的强烈期盼还有差距。五是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的要求不相适应,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证据、突破案件的水平还相对滞后。六是在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指导帮助,实现基层检察工作均衡发展、全市检察工作整体上水平方面还需要加强统筹、加强引导、强力推进。对此,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下大气力解决。

 

2015年工作思路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主线,以争做全区检察工作排头兵为目标,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和加快银川开放、内涵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突出抓好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依法治市、深化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依法切实履行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二是突出抓好执法办案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危害民生民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各类刑事犯罪。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盼,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突出抓好诉讼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强化对刑事、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好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案件当事人回访、群众满意度测评等工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推动检察工作发展。

四是突出抓好司法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严格司法。在全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司法作风简单粗暴,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执行办案规范和纪律不严等八个方面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开展“坚守职业良知、践行司法为民”大学习、大讨论,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司法不规范行为。

五是突出抓好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能。牢牢把握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方向,以大力提升执法基本规范、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重点,继续深化“三基提升工程”。紧贴司法实践改进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大力推进检校合作,着力培养专家型、骨干型人才,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升。

六是突出抓好作风建设,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坚持问题导向,落实从严治检,进一步改进检务督查机制。紧紧围绕爱岗敬业、司法为民、廉洁执法三个关键环节,严查为民作风不端正、廉洁执法不严格、执法办案不规范及不守纪律、不守规矩的典型,推动严肃纪律、严守纪律成为检察机关纪律作风建设新常态,提升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七是突出抓好机制创新,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完善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四大平台,做到重要案件信息主动向社会发布,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在网上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及流程全面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探索开展办案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科学划分执法办案权限,严格执法办案责任,着力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决议和要求,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守法治,秉公司法,为建设开放银川、富裕银川、和谐银川、美丽银川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名词解释

 

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两杜绝、两严控、两提高:杜绝无罪判决、杜绝捕后不诉,严控撤回起诉、严控诉判不一,有效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实刑判决率、有效提高抗诉案件改判率。

3.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这一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4.督促起诉:针对遭受损害的国有资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是检察机关采取的一种协作、提醒、督促性质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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