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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检察院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获法院判决支持
2021-09-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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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李某某、丁某等14人生产、销售假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丁某、农某某、郑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段某某、田某某、肖某等10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九十万元至二十五万不等罚金。

    判决还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758950.7元,被告人郑某某在14702653.02元范围内对上述金额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丁某等14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

    经查,2017年8月,李某某与丁某从网上看到男性补肾壮阳药销售情况良好,便萌生自己组建团队销售此类药品的想法。2018年2月,二人在宁夏银川注册成立宁夏某商务有限公司。二人经广西南宁郑某某联系认识了自称为中医世家传人的黄某某及其妻子农某某,五人经协商,由黄某某开具药方委托安徽一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邓某某采购中药材生产,将多种中药材打成粉末加工成男性保健中药泡茶包,黄某某和农某某在广西南宁市一农场自建房内雇佣他人加工分包。

    期间,丁某自行设计9种中药饮品外包装样式,由黄某某冒用安徽亳州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资质和批号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郑某某、黄某某和农某某分别将加工好的中药饮品通过邮寄方式销售给李某某、丁某所在的公司,经核实,9种代加工中药饮品均系外包装不同但药品内容相同的一种药品。李某某、丁某注册成立的公司未获得药品经营相关资质。

    自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李某某、丁某通过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的功能和疗效,雇佣段某某、田某某、肖某等10人为销售人员,将伪造的“黄氏中医诊所”医疗职业经营许可证和“黄玉霞”医师执业资格证提供给销售人员。销售人员根据李某某、丁某等人专门制定的话术单,冒充“黄医生”身份,通过添加消费者微信、向消费者虚假宣传、问诊开药,以网络销售、微信收款、邮政快递代收款等方式向全国二十多个省市和境外国家进行销售。部分消费者服用上述药品后出现头晕、头疼等症状。

    2019年7月31日,公安机关将上述被告抓获归案,并在李某某住所查获外包装为“仲杞山参”、“野参桂肉”、“参茸芍药”、“固肾苓草”、“参杞百合”等九种中药饮品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属于假药,李某某、丁某等人销售假药金额共计7586316.9元。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部分,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药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有力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其中,惩罚性赔偿性的提出,加大了制假售假者的违法成本,也对其他药品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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