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YAN CHI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疑难问题解答
按: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等工作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我们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汇总、梳理,并作出解答,供各地区各部门参考。
1.“省级机关”所指的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包括其办公厅吗?
不包括。省(区、市)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同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
2.省级机关的办公厅(室)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所在省级机关授权吗?
需要。在省(区、市)一级,只有省级机关具有法定的绝密级定密权,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获得授权。但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中,省级机关特别是省委、省政府的日常工作(包括定密工作),主要由其办公厅(室)承担,为便于工作,可以通过由省级机关负责人指定其办公厅(室)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的方式,由办公厅(室)代为履行省级机关定密职责。市级机关办公厅(室)也可依此办理。
3.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否属于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
不是。保密法规定的“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这些机关在省(区、市)范围内行使职权。副省级城市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级别上虽然高于一般设区的市、自治州,但其职权范围仅限于该副省级城市,其定密权限应当按照“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行使,即依法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
4.具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是否具有法定的定密权如果没有,这些企业应向何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没有。国有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但不属于保密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范畴。如有需要,他们应当向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申请定密授权,如石油石化部门向国家能源局申请授权,金融机构向银监会申请授权,军工企业向国防科工局申请授权,其他企业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请授权等。
5.派生定密是否需要定密授权?
不需要。无论机关、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定密权限,对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都应当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6.暂行规定关于“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是否包括派生的国家秘密?
不包括。“经常”所指的年均六件指的是原始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因执行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而产生的国家秘密,即派生的国家秘密,不计算在内,不能作为申请定密授权的依据。
实践中,有的单位年均产生多件不同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既有绝密级,也有机密级和秘密级。这种情况下,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既可以申请密级较高的定密权,也可以申请密级较低的定密权。授权机关应当本着既严格限定定密权限,又便利实际工作的原则作出授权。
7.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与机关、单位具有相同行政级别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吗?
不是。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十五、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机关、单位就有关事项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等方面的内容。这里的“同级”是行政区域的概念,而不是行政级别的概念。“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机关、单位所在地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省委、省政府的定密授权到省保密局备案,市委、市政府的定密授权到市保密局备案。
8.保密事项范围关于某一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规定,是否可视为对该级机关、单位作出了相应定密授权?
不是。保密事项范围是某一部门或者行业国家秘密范围的具体化,不涉及定密权的分配和授予。保密事项范围涉及的机关、单位,如果没有相应的定密权限,不能直接定密,必须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9.机关、单位如何就人事、纪检监察等事项申请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以行业授权为主是一个基本原则。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授权机关作出定密授权不应当超出本机关的主管业务范围。但考虑到,依据现行有效的人事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很多机关、单位都涉及到人事和纪检监察定密问题,为便于工作,机关、单位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定密授权时,可以一并就该两项事项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一并作出授权。对于机关、单位业务工作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仅需就人事和纪检监察事项授权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定密授权申请。如市财政局仅需要获得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秘密级定密权时,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授权申请。
10.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名录不能一一对应怎么办哪些机关、单位应当列入授权机关名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授权机关的名录不必与中央国家机关名录一一对应。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省份之间的机构设置存在较大差异。各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省(区、市)情,充分尊重和听取地方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特别是编制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拟定出本地区定密授权机关名录。
11.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名录由谁编制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区、市)的直属机构名录由谁编制?
由各省(区、市)保密局负责编制。国家保密局已经编制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定密授权机关名录,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和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录编制工作,由所在省(区、市)保密局负责编制。
12.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那么,在编制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名录时,是否还要将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列举在内?
是的。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是针对这两个机关的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而言的,不会突破保密法关于定密权的法律规定。授权机关名录应当包括所有具有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名单,所以,各地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也应列入相关名录。
13.市直机关、单位没有法定的定密权,那么县(区)机关、单位如何申请定密授权
考虑到根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上级机关、单位对下级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具有指导监督职责,建议县(区)机关、单位逐级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如,县委组织部通过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定密授权申请。
14.省级机关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是谁
“省级机关”包括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此,省级机关的定密责任人分别是它们的主要负责人。
15.法定定密责任人可否为两人?
可以。根据保密法,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一把手,是机关、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存在党、政各有一把手的情况。为便于工作,这些单位可以将法定定密责任人确定为两人。
对于法定定密责任人为两人的单位,在指定定密责任人,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等具体定密工作中,应当加强协调沟通,避免出现因两人意见不一致,导致定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的情况。
16.法定定密责任人日常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具体定密工作,如何指定定密责任人?
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由法定定密责任人指定,这是保密法明确规定的。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保密办或者综合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定密责任人确定相关工作,及时向机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在广泛征求业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指定定密责任人人选名单及其定密权限的建议,报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即可视为履行了指定定密责任人程序。
17.指定定密责任人可否以岗确定机关、单位可否确定定密责任岗?
可以。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机关、单位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过程中,把“以岗定人”作为一条原则或标准,方便内部管理工作,不违反法规规定精神。
但是,按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经过法定定密责任人的指定。也就是说,在定密责任岗工作的人员只是具备了成为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条件,要成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即经法定定密责任人的同意,在机关、单位内部公示,且名单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8.指定定密责任人有数量限制或者级别要求吗?
没有。《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列举了可以指定为定密责任人的“三种人”,覆盖了机关、单位所有工作人员范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秘密最小化、科学化、精准化的原则,尽可能地结合内部办文、办事流程,明确本机关、本单位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数量或者级别要求。
19.是否所有的机关、单位都要确定定密责任人?
不一定。是否需要确定定密责任人要以机关、单位是否有定密事项为前提。这里的定密既包括原始定密,也包括派生定密。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或多或少产生或者派生一定数量的国家秘密,其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定密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作为定密责任人。对于产生国家秘密数量极少,或者只有派生定密且数量较少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不指定定密责任人,仅由机关、单位一把手负责具体定密工作,或者仅指定办公厅(室)主任等一名人员具体负责定密工作,以保证定密工作合规性、稳定性。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一般不存在定密问题,也就不需要开展定密责任人确定工作。
2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什么情况下可以确定为长期?
根据保密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对于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某一项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机关、单位定密时才可以将有关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