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平台骗钱花 结果还钱又受罚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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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王某某因无钱可花,便伪造虚假的身份及财产证明,在借贷宝平台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四千元,近日,由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借贷宝”平台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因王某某在该平台上的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便起骗意,谎称自己是西安市高新区工商局职工,并在网上下载公积金账户信息、房产证及其他财产性证明,通过网络软件将上述信息PS成其所有,并将伪造好的证明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某,在张某某处“借”款4000元,到期后王某某无力归还并消失,张某某报案,五个月之后王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并赔偿了张某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