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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 车主驾驶员均赔偿
2018-06-29    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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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王某某驾驶买某某的摩托车带着买某某行驶至小区门口,与过马路的党某某相撞,王某某和买某某逃离现场,后王、买二人共同赔偿党某某12.9万元。近日,经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永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7年3月17日16时许,买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带着被告人王某某到永宁县望远市场买东西,买完东西王某某驾驶该摩托车带着买某某沿永宁县望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望远镇立业春城小区南门口处,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横过望通路的被害人党某某相撞,发生致党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未停车带着买某某逃离现场。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党某某系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眼眶外侧壁骨折,前颅底骨折。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党某某伤情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查询,事发时王某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经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党某某经济损失74000元,买某某赔偿党某某经济损失55000元,党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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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宁县人民检察院